四川:將“新冠1號、2號、3號”製劑臨時納入醫保

四川:將“新冠1號、2號、3號”製劑臨時納入醫保

四川新聞網成都2月15日訊(記者 李丹)2月12日,四川新聞網曾報道四川205家定點救治醫院可調劑使用“新冠1號、2號、3號”。15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獲悉,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將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等醫院製劑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期,省藥監局、省中醫藥局聯合印發了川藥監發〔2020〕19、20和21號文件,同意我省部分中醫院配製使用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等醫院製劑治療新冠肺炎。為充分發揮中醫藥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作用,根據省醫保局等三部門《轉發的通知》(川醫保發〔2020〕1號)文件精神,現就新冠1號等醫院製劑臨時納入醫保支付有關事項進行通知。

一、新冠肺炎的確診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點醫院使用西南醫科大學附屬中醫醫院配製的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註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1)、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配製的銀翹藿樸退熱合劑(新冠2號,註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2)、荊防藿樸解毒合劑(新冠3號,註冊號:川藥制(應急)字Z2020003)臨時納入我省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具體辦法執行川醫保發〔2020〕1號文件有關規定。

二、各地醫保部門要加強對上述醫院製劑使用、報銷情況的監測和分析,確保基金運行平穩安全。在臨床使用中,因出現嚴重不良反應等被藥監、中醫藥管理部門停止使用的,醫保即停止報銷。今後省藥監、中醫藥管理部門按應急防控用藥特別審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治療新冠肺炎的醫院製劑,可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有效,疫情宣佈解除後自動作廢。有關醫院製劑若仍需納入醫保支付,須按照我省醫院製劑相關支付管理規定,按程序重新申報。各地醫保部門在政策執行中,如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

據悉,“新冠1號”處方來源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健委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於推薦在中西醫結合救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湯”的通知》,前期臨床觀察療效顯著。“新冠2號”、“新冠3號”處方來源於省中醫藥局組織專家制定的《四川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中醫藥防控技術指南》,其中,“新冠2號”為臨床治療“風熱夾溼證”的銀翹散合藿樸夏苓湯加減,“新冠3號”為臨床治療“風寒夾溼證”的荊防敗毒散合藿樸夏苓湯加減。

2月12日,省藥監局、省中醫藥局聯合發文,同意在疫情期間配製使用醫院製劑“清肺排毒合劑(新冠1號)”、“銀翹藿樸退熱合劑(新冠2號)”和“荊防藿樸解毒合劑(新冠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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