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新冠1号、2号、3号”制剂临时纳入医保

四川:将“新冠1号、2号、3号”制剂临时纳入医保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5日讯(记者 李丹)2月12日,四川新闻网曾报道四川205家定点救治医院可调剂使用“新冠1号、2号、3号”。1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期,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川药监发〔2020〕19、20和21号文件,同意我省部分中医院配制使用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治疗新冠肺炎。为充分发挥中医药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作用,根据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转发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新冠肺炎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2)、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3)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执行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医院制剂使用、报销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在临床使用中,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被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医保即停止报销。今后省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应急防控用药特别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制剂,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有关医院制剂若仍需纳入医保支付,须按照我省医院制剂相关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重新申报。各地医保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据悉,“新冠1号”处方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前期临床观察疗效显著。“新冠2号”、“新冠3号”处方来源于省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制定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其中,“新冠2号”为临床治疗“风热夹湿证”的银翘散合藿朴夏苓汤加减,“新冠3号”为临床治疗“风寒夹湿证”的荆防败毒散合藿朴夏苓汤加减。

2月12日,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发文,同意在疫情期间配制使用医院制剂“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和“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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