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沒有贍養丈人丈母孃的義務,這兩個情況有什麼區別嗎?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法律雖沒規定題中所言的義務,但夫妻間孝敬對方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筆端蘊藏千點紅


“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這句話從法律上來講是正確的,也是無區別的。從情意方便來講,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一、法律層面。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公婆和岳父母並未撫養過兒媳和女婿,兒媳和女婿自然也就沒有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義務了,這二者也是無區別的。

二、情意方面。

(一)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承擔了大部分房、車或婚禮等結婚費用,那麼另一方父母的子女將來對待雙方父母時,要稍稍體現出點差別來才公平。比如,如果岳父母在你們結婚時付出了更多的財物,那麼你們夫妻在向雙方父母支付贍養費或照料義務時,就應該向岳父母適當傾斜才對,這樣才能不讓多花錢的父母寒心。反之,如果公婆出錢多,也是這個道理。

(二)如果雙方父母在你們結婚時的投入基本對等,那麼,你們夫妻倆就應該向雙方老人履行無差別的贍養義務。

總之,雙方父母所出的費用有差別,可能是受傳統觀念或經濟狀況所限,小夫妻們不要太計較,要協助彼此贍養雙方老人,做一個孝順的子女。


只說實話的瘋子


就如樓主提的,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沒有贍養丈人丈母孃的義務,這兩個情況有沒有區別,我可以明確的答覆你這兩種情況沒有區別,而且他們還有一個共同點,人們往往忽視了這個共同點,就是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去贍養雙方老人的。

依據法律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生活在一起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合法收入都是屬於雙方共同的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這就是我說的兒子和媳婦各自贍養的對象不同,用的都是共同收入的共同點。

在現實中生活中的家庭,男女的收入絕對不會平等,只是在婚姻的框架下夫妻作為共同體,把他們的收入混為了一體。雙方雖然都沒有贍養對方父母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卻有對對方父母贍養的貢獻。

我知道樓主提的問題想問的不同區別是;女人婚前要彩禮,男方還要準備好房車,前期男方貢獻忒大。而且現在有不少女人動不動就拿離婚來威脅男方,對男方的父母不屑一顧,女人有了安全感,男人一被動就喪失了安全感。而且還要用我說的共同點去贍養對方的父母,就覺得太失公平。說句老實話,在這個世界上,哪有真正的公平可言。你要是覺得心不甘情不願的話,最好不娶老婆,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因為這是婚姻上的弊病,憑你個人是無法逆轉的。


老蔣閒言


理論上,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與女婿沒有贍養丈人丈母孃的義務是一樣的。但是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幾千年來所留下來的風俗習慣,卻又是不一樣的。

女婿可以不贍養丈人丈母孃,這在許多家庭是司空見慣的,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女兒出嫁了也就成了婆家的人,所以,嫁女兒時,一般情況下,家裡有什麼就給什麼,沒有就不給,甚至有的家庭會把女兒的彩禮錢也留下來給兒子娶媳婦蓋房子用。

但兒子就不一樣了,如果是兒子娶媳婦兒,家裡不但蓋房子,還要準備彩禮等,常常為了兒子娶妻生子,把公婆一生的積蓄都要花乾花淨,甚至有些家庭還要為此欠外債。等到兒媳懷孕生子後,公婆還要照顧孫子孫女,因而等公婆年老後,如果兒媳婦不孝順不贍養,就會被別人指脊樑骨。

其實依照情理,丈人,丈母孃養大女兒,收女婿的彩禮,那麼女婿自然就沒有必要去孝順丈人丈母。但是公婆養大兒子之後,還有為兒子兒媳買房子送彩禮,因為住公婆家的房子,因為收了公婆的彩禮,兒媳婦就應該負起部分贍養的義務。


萍風竹雨123


在法律上,只有成年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老年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除此以外,其他人都不用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兒媳婦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公婆,女婿也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岳父母。當然,雖然沒有贍養義務,但有一定的協助義務。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定的扶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子女之間。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老年父母負有贍養義務。這一組內容相同、方向相對的義務,是法律將我們流傳至今的父母之愛和反哺之情的成文化、規範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其次,法定的贍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子女之間,除此以外,任何人都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因此,兒媳婦並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女婿也不負有對岳父母的贍養義務。

最後,雖說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一旦結成婚姻關係,夫妻之間就具有了千絲萬縷的經濟、情感聯繫。如果法律規定一方完全不必贍養另一方的父母,那麼在事實上也不可能實現。因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一方雖不負有另一方父母的贍養義務,但應當協助另一方贍養父母,而不能橫加阻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四條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冰焰


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沒有贍養丈人丈母孃的義務,這兩個情況有什麼區別嗎?

從法律上來講,既然兒媳婦、女婿都沒有贍養的義務,從這一點上來說,二者之間並無什麼區別。

兒媳婦、女婿都是通過婚姻而與公婆、岳父母產生關係,雙方之間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也無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那種養育之情,無論他們之間的關係有多親,終究還是隔了那麼一層說不清道不明的屏障。“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法律沒有強人所難,要求兒媳婦、女婿像子女對待父母那樣有贍養的義務。

其次,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婦、女婿的贍養義務,還有一個原因:一般家庭夫妻都是共有財產,不分彼此的,兒女贍養父母時動用的錢財也無法分清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所以既然“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如此細緻的區分,家庭內部事務還是留給家庭內部解決吧。

其實,在實際生活中,即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其中也是隱含著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大凡父母有勞動能力,正常都不會開口向子女要錢的,反而會千方百計幫助子女,或給予經濟上的資助,或者幫助做家務、帶孩子等等。

對於兒媳婦、女婿來說,贍養公婆、岳父母也是隱含一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兒子、女兒都已不在了,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輪得到兒媳婦、女婿登場,否則兒子、女兒在,哪裡輪得到他們呢?如果兒子、女兒都已不在,說明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毛之不存,皮將焉附”?兒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有可能就成為了“最熟悉的陌生人”,也許比陌生人還不如!

當然,權利與義務是相隨相生的,沒有義務,當然也沒有權利,公婆、岳父母的遺產跟兒媳婦、女婿也是沒有關係的。如果兒媳婦、女婿盡了贍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打虎拍蠅


我自己本人的看法不一定對,但是,結婚二十多年,一直到父母先後去世,老婆從來沒有過問父母一次,我也不責怪她,我也知道,她和我父母沒有任何關係。以前,我對她父母挺好的,後來,她父母蠻不講理,沒有素質,我果斷和她家斷絕來往,我現在她的父母不論怎麼樣,我是不管不問,我會和她一樣,到死我也不會看他們一眼,更不要指望我去贍養她的父母


中國人89892231


按理來說,是沒有區別的,但很多時候都是兒媳婦照顧公婆的多,有多少女婿照顧女方父母的?兒媳婦照顧公婆好像理所當然,不照顧公婆就覺得兒媳婦不孝順,但女婿有幾個是自己承擔照顧老丈人丈母孃的?

根深蒂固都覺得兒媳婦養公婆應該,怎麼沒有人譴責女婿呢?

我老公一個生產隊的,父母去世的早,也行是善心得不到發揮,對我公公特別好,就是嘴特別甜的那種,也會時不時的跟公公買吃的,但公公借給他的錢從來不提還,不止一次對當我面跟老公說,兒媳婦孝順才叫孝順,如果不孝順寧願不要,老婆可以再找,父母只有一個,我就想說,老公怎麼孝順我都支持,從來不管老公怎麼給公婆拿錢,我回家也幹農活,做飯,我也從來不跟公婆頂嘴,我不知道所謂的孝順是什麼標準。我老公去我家,我父母什麼都不讓老公做,我老公感冒了,我父母都會把藥開水遞我老公手裡,我就想問為什麼老丈人丈母孃要對女婿好,不就是想著女婿能對他們的女兒好,但有幾個公婆是對兒媳像老丈人丈母孃對女婿那樣好的,但最後有幾個女婿給老丈人丈母孃養老的?


楊楊在農村


這兩個角色還真的有本質的區別。雖然說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女婿沒有贍養丈人丈母孃的義務,但是千百年來的傳統是,兒媳婦贍養照顧的是公婆,而作為女兒,真正給自己的父母盡孝的時間卻遠遠少於公婆。

而女婿則不同,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可是體現的淋漓盡致,還別說,十個女婿九個不會贍養岳父岳母,即使岳父岳母老了,兒子不好的時候,女兒女婿絕不會把岳父岳母帶到身邊養老送終。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看似這話說的絕對,但是仔細想想,說的很有道理,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別人家的人,不管是掙錢養家,都是別人家,很少有管孃家人的,其實這是一個特別現實的問題。

而兒媳婦恰恰相反,十個九個是給公婆養老送終,看似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可是嫁給了丈夫,其實就是代丈夫在實施贍養父母的義務,社會上多數情況都是這樣。

當然,現在獨生子女特別多,也就出現了一些轉變,不管是女婿還是兒媳婦,雙方父母都要贍養,老人老了,養老送終就是兒子女兒的事,也就是我們說的女婿和兒媳婦。

其實只要不是獨生子女,絕大多數還是傳統的那種方式,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義務。可是在執行贍養義務,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義務,也就確實沒有過贍養行為。


珞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可見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而兒媳和女婿並無法定的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可見兒媳、女婿滿足特定條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該法條分析兒媳和女婿應該有贍養的協助義務。

兒媳與女婿之間雖無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雙方的區別在於,很多情況下兒媳與公婆共同生活,女婿與岳父岳母通常情況下並無共同生活,所以兒媳在共同生活前提下其實多數有贍養照顧公婆的行為。而女婿多數並無贍養照顧岳父岳母的行為。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認為全社會都應該弘揚此美德,夫妻雙方的父母都應該盡最大能力贍養,家和萬事興。

父母對兒媳、女婿也不能太苛求,畢竟不是親生,傳統認為有養育之恩才有贍養之責,父母也應該將女婿和兒媳當兒子與女兒來對待,相信兒媳與女婿也會盡最大努力贍養公婆和岳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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