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繳納印花稅與合同簽訂日期的關係如何?

clover_ATS


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的時間與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緊密相連,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稅法是如何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綜合上面兩條,可見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簽訂合同的當天。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一般來說,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可分為按次和按月。偶然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的一般是按次,但是頻繁貼花的那些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按月彙總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彙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如果是納稅期限是按次的,就是說簽訂合同的當天發生了印花稅的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印花稅的申報期限、繳款期限都是稅款所屬期後15日內。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是當月1號簽訂了合同,那麼就在當月的16號內完成申報還有繳納印花稅的稅款。

如果納稅期限是按月的,那麼印花稅的所屬期就是簽訂合同的當月,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就是次月的15日內。舉個例子來說,如果1月16日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那麼印花稅的所屬期就是1月份,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就是2月15號內。

當然,上述如果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可以往後順延一天。

綜合上面可以看到,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的時間跟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有密切聯繫,建議您一定要弄清楚印花稅核定的納稅期限是按月還是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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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言家


應稅合同簽訂日即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濟合同簽訂日即發生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目前,實際購買貼花的已經極少,絕大部分通過網上申報繳納。一般在發生納稅義務的次月申報繳納印花稅。

例:某公司2019年16月6日份簽訂購銷合同,購買空調一批,金額30萬元(含稅)。

那麼該公司2019年12月6日即發生該購銷合同印花科的納稅義務,無論合同是否履行。該公司應於2020年1月15日前申報繳納該項購銷合同印花稅,金額為90元。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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