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贍養義務,為什麼相互之間卻有繼承權呢?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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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間在法律上並不是沒有明確的贍養義務規定,法律恰恰是有這方面的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是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規定。當然,畢竟父母才是子女的撫養義務人,所以兄弟姐妹的撫養義務是具有前提規定。第一是兄姐具有負擔能力,第二是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作為兄借需要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繼承權這是來自於繼承法規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兄弟姐們之間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是無法繼承相應的遺產。這樣的規定也是合理的,畢竟兄弟姐們本來就是撫養義務的第一責任人,自然也不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葉律師


我在農村見過這樣一件事,有兄弟三人,在父母的操持下蓋了房子,取了媳婦,各自都有了小家庭。可是老二因公意外傷亡,老三把老二的妻子趕走了,自己佔取了老二的房產,村中卻無人干涉,好像理所應該。這問題在農村人們認為兄弟之間有血緣關係,原本就是一家人,所以房產應該歸屬於兄弟之間,這就明確的產生了兄弟姐妹之間継承權,這是農村民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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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是有在法律上的責任.權力.義務.扶養的法定關係。

兄弟姐妹之間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法定責任和義務。只是公秩良俗中的道德品質關係。

通俗地說,前者是法定的必需,後者是道義的自願。

相互間的繼承關係的出現,不是雙方關係。而是雙方做為平等繼承人共同擁有的,與被繼承人的多邊法律關係。

繼承權的產生,是兄弟姐妹各自在,依法完成和盡到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後,獲得的合法受益。

在繼承權發生後,如其中某一方,在履行法定範圍過程中,存有不當言論和行為,依法將根椐情節及後果減少或取消其繼承權力。


呂居士020


您好!首先兄弟姐妹間並沒有明確的贍養、扶養義務,除非特殊情況。

其次,兄弟姐妹有繼承權也近在僅在3種特殊情況下(遺囑指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發生轉繼承的情況)。

法律和觀念上,兄弟姐妹的地位基本平等,所以並沒有強制性的扶養、贍養義務和繼承權利,僅發生在小部分情況下。

下面將就這三部分進行分別敘述:

第一,什麼情況下兄弟姐妹間有贍養和扶養義務。

通常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是沒有撫養義務的,法律只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對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相關法條如下:

《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由兄、姐撫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總結一下,

1、在滿足下列情況,哥哥姐姐對弟弟妹妹有扶養義務:

(1)哥哥姐姐有扶養能力(不管是經濟上還是精力上)時,才承擔扶養弟弟妹妹的義務;

(2)弟弟妹妹還未成年,但其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不具有撫養能力,才可享受哥哥姐姐的撫養權利。

2、同樣相對應的,在滿足以下條件,哥哥姐姐可以要求弟弟妹妹承擔贍養義務。

(1)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撫養長大的。也就是說,在父母死亡或失去撫養能力後,哥哥姐姐曾經、或一直撫養弟弟妹妹直至成年。

(2)弟弟妹妹已成年,且具備贍養哥哥姐姐的能力(不管是經濟上還是精力上)。

(3)哥哥姐姐因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需要其他人贍養的。

第二,什麼情況下兄弟姐妹作為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

1、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在世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在世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法定繼承人,平分繼承財產。

2、遺囑指定

兄弟姐妹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必須滿足以下兩點:

1)被繼承人(死者)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財產給兄弟姐妹。

2)因為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若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中有人在世,這種情況稱為遺贈。遺囑指定獲得財產的兄弟姐妹必須在得知這個消息的2個月內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

只有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遺囑指定獲得財產的兄弟姐妹才能獲得財產的繼承權。

3、轉繼承

轉繼承通常發生條件有:

1)沒有遺囑;

2)“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況;

3)沒有及時辦理繼承,或其他人不願意放棄繼承財產。

案例:父親先去世,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所以父親的財產由其父母(仍然在世)、子女和配偶繼承。隨後父親的父母去世,他們繼承父親財產的份額又由父親的兄弟姐妹繼承了。這樣就發生了父親的財產,最後被其兄弟姐妹繼承的情況。這種就叫轉繼承。

具體說明可以看下圖:

第三,對於兄弟姐妹的法律和觀念定位

不管是繼承權還是撫養義務,在法律或日常觀念中,兄弟姐妹是都是平等的,所以基本不存在相互繼承、相互扶養、贍養的義務。除非以上說的特殊情況。而發生這些特殊情況,也基本基於兩種原因:

1、有人過世未及時辦理繼承;

2、兄弟姐妹作為一家人,確實一方需要幫助、另外一方也有能力幫助的時候,法律上才會賦予兄弟姐妹的權利或義務。更多也是“情”的體現。所以不管是不是法律規定、處於情理的角度,兄弟姐妹之間的相互繼承也是值得提倡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這個具體的為什麼,只有請法學專家去解釋了!但以我個人看法,兄弟姊妹之間沒有贍養義務,是因為兄弟姊妹一奶同胞,一起長大,同一血脈。但因為後來都要結婚,各自建立自己的家庭,不要兄弟姊妹互相照顧。所以,兄弟姊妹沒有互相贍養的義務。但是,如果兄弟姐妹有人去世,涉及到人生的生離死別,都會念及自小的情趣玩耍,因此,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相互之間有繼承權,就是因為如此。但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是排在第二繼承人,不是第一繼承人。非常合乎中國人的傳統理念。


京都老客41118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是指基於《婚姻法》、《民法通則》、《繼承法》等法律所賦承的監護關係、繼承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扶養關係,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而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的人。這個法定義務人既承擔著法定義務,也傳承著民族的傳統美德與自然習俗。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是法人,通常是親屬關係,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性質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產權擁有性質不同。被繼承人指的是擁有產權所有權的人;而繼承人則對要繼承的產權沒有所有權,只有在繼承之後才有產權。

2、繼承關係不同。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被繼承人因某些原因(如死亡等)無法繼承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權利不同。被繼承人沒有繼承順序,但有指定繼承人的權利;而繼承人則沒有指定繼承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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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才有繼承權。法律這樣規定也是考慮到再這個世界上人與人的親疏關係,最親的就是生養你的父母,你生養的子女,和你共度一生的配偶,然後是你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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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條件和特定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之間有有條件的贍養義務。譬如父母雙亡以後有未成年的弟、妹。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F-1173


一、兄弟姐妹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即:弟妹年幼無獨立生存能力,兄姐扶養;兄姐年老貧困,弟妹來扶養。

二、兄弟姐妹之間,履行了扶養義務,遺產繼承權才成立。


黃金時代當家


這涉及到權利的專有性。

因為陰陽哲學不包含邏輯,陰陽之間的轉化是“篡奪”或“革命”。

回到題目,立法者立法時不按邏輯禮法。這就告訴你,權利掌控著法律那。操作層面定時間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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