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追究未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

姚岳飛


這個問答的本質是公司章程的範疇和公司法律規範的內容!未足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關規定的雙重約束!

一、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中小企業的股東出資方式多以貨幣出資為主,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可以看出,公司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表述,寫得太籠統,具體執行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現實生活中,未能按期出資的股東,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期,且一般情況下行政管理部門會批准同意。也就是說,股東未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明日復明日”,且合法化!其他股東和老闆莫要急,且聽下文為你解憂!

關於償債義務: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債務的,相關股東以其認繳的註冊資本上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是否實繳出資,其償債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二、公司章程對未足額出資股東的限制

未足額出資股東對償債義務不受任何影響的前提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不夠細緻,公司章程可以補充。筆者建議,公司生產經營分紅應以實際出資的比例進行分紅!也就是說,雖然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公司的股東,應當享受分紅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明確約定,未出資的股東沒有分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以其實際出資的比例享受分紅權!

一方面,未足額或者未出資的股東,其法定償債義務不會因為是否出資受到影響,不耽誤其履行法定償債義務!

另一方面,未足額或者未出資的股東分紅權甚至投票權受到其出資的多寡決定。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股東的權利可以合理合法的做到平衡!同時,長期溝通後,股東依然不願意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考慮讓其退出!

三、綜述

追究股東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違約責任,只有在法定償債義務產生時才有意義!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追究責任和處罰不是目的!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保障股權權益公平合理才是大家追求的目標!


順通財稅段賢明


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均可以訴訟方式請求其在末出資額範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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