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後死亡,共同飲酒人是否擔責?

春春的天天


飲酒後死亡,共同飲酒人是要擔責任的!這個法律有明確規定,給大家分享幾個案例吧!

宿遷飲酒致人死亡案 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蘇宿遷市經濟開發區三棵樹鄉養魚專業戶王國偉如往常一樣去魚塘查看魚的情況,不想看到魚塘的老人汪延昭已經死在了床上,於是便向警方報了案。

經過警方的調查,排除他殺的可能性,後經警方瞭解到,汪延昭於2010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經濟開發區三棵樹鄉與吳廣運約徐飛虎吃飯,三人共喝酒大約三瓶,並且在當天下午四點鐘許飛虎又約了徐子明和莊福禮吃晚飯,五個人共喝了兩瓶白酒。喝完酒後,徐飛虎與吳廣運兩人商量,由徐飛虎騎摩托車載汪延昭至魚塘的小屋,後徐飛虎返回。警方經過分析,認為汪延昭的死亡是由醉酒所致,排除他殺。然後汪延昭的家屬認為,吳廣運等人明知汪延昭應經醉酒,仍然將汪延昭送至魚塘小屋中獨自一人,所以導致汪延昭的死亡,吳廣運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宿遷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對汪延昭的屍體檢驗所得報告,其屍體無外傷,且沒有證據證明汪死於他人的傷害。汪在中午和下午連續進行飲酒,推定汪的死亡與飲酒過量有關。飲酒過量會對身體造成嚴重傷害,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而作為成年人的汪延昭與其他共同飲酒人都應當知道該常識,固汪延昭應對本案承擔主要責任。

而對於吳廣運與徐飛虎二人分別在中午與下午連續參與了飲酒,固應對汪承擔相應的照顧和幫助的義務,且二人商量後由徐飛虎送汪回魚塘小屋本身雖然是履行了照顧、幫助的義務,但是,應該根據醉酒人的具體情況,送至有家人照顧的地方,而不是無人照看的小屋,所以,吳廣運與徐飛虎二人沒有盡到完全的照顧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其他三人沒有參與中午的飲酒,不應承擔汪飲酒過量死亡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吳廣運與徐飛虎二人各自付給死者親屬賠償款5000元。

2011年,青島嶗山區的唐某與同村村民林某等10人一起在村裡的飯店喝酒,酒後八點左右唐某出了飯店,走至飯店東橋下摔傷,後送至醫院,接受治療,但因病情危重,28天后死亡。唐某家屬將與唐某共同飲酒的10名共同飲酒人告至法院,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照看輔助義務,應對唐某的醫療費、火化費、喪葬費等經濟損失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3萬餘元。經嶗山區法院審

理,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對唐某有勸酒的證據,並且,唐某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原告不能證明共同飲酒人有過錯行為,故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訴訟中,處於人道和鄉情,其他共同飲者每人給予原告2000元經濟補償。

案情對比分析和爭議焦點

對比以上兩個醉酒死亡的案例可以看出,宿遷和青島這兩個案例極其相似,但是,法院的最終判決卻截然相反:宿遷的案子中判決吳廣運與徐飛虎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青島的案子中直接判決共同飲酒者與受害者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兩個法院對各自案件的判決都有其理論依據,筆者看來,各自的理論依據在法理上也行的通,但是,兩個案件中共同飲酒人酒後是否有照顧義務,從兩個法院的判決來看,給出了相反的答案,宿遷的案例中肯定了共同飲酒人的相互照顧義務,青島的案例中否定了共同飲酒人相互照顧義務。(節選自百度文庫,想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案例請上百度文庫瀏覽)

說說我的觀點吧!我看了看百度文庫上介紹的案例和知識我覺得主要就是以下幾點。

有勸酒行為的,明知對方不能喝非要讓對方喝酒的,賭酒的,灌酒的等行為讓對方發生人身意外都需要承擔部分經濟賠償,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過量飲酒,有害健康



新媒體人龍娃子



我們村有個男孩 他今年他才26歲 結婚5年了 他有兩個孩子 一男一女 孩子們特別的聰明也很可愛 就在8月5號那天 爺爺帶著孫子化名(寶寶)去鄭州看病 寶寶的爸爸化名(小俊)在家裡沒有去 中午大概在11點半鐘左右 (小俊)和幾個朋友在一起吃飯喝酒…到1點半的時候 化名(小俊)還給爸爸打電話 問他孩子咋樣了 到下午四點多鐘 (小俊)的爸爸帶著孩子 從鄭州回來了 一進家 爸爸就邊喊邊進了屋 一進屋就發現兒子倒在了地上 口吐白沫一動不動 爸爸嚇的趕緊就帶著他往醫院裡跑 沒想到 來的這麼快 還沒等到醫院呢! 他在半路上就斷氣了 連句話他也沒有留下來 也不知道兒子死於啥原因 他年紀輕輕的才26歲 就丟下了妻兒撒手而去 他死的湖哩糊塗的 怎麼能不讓人心痛 就是在第二天 是8月6號隨時就下葬了 全家老少哭成淚人 幾個小時前人還活著 幾個小時後 就這樣無辜的死了 還死的不明不白 平時他身體棒棒的 又沒有啥毛病 小夥子跟牛是的 能吃能幹又聽話 平時話又不多 他和村上人 又沒有結下什麼仇恨 你說:這人說沒就沒有了 他父母:也是老實人 今年50多歲了 這中年喪子 來的這麼突然 他們咋能受得了呢! 就這麼一個獨子 咋能會不傷心 當天做父母的 只顧著傷心流淚了 也不知道該咋辦好…那兩天 天氣特別的熱 溫度達到38度~~39度 他又那麼年輕 村上老人們都說:放在家裡不好 就這樣…雖著當地的風俗 第二天隨時就下葬了… 也沒來得急去找和他在一起喝酒的人 他年紀輕輕的 就丟下了一家人走了 難道:和他在一起喝酒的人 就沒有責任嗎? 請問大家: 一起喝酒的人 他們有過錯嗎? 他們應不應該 給受害人的幼小的一雙兒女一些補償金呢!

――――――謝謝:各位親們


ssm195556869


日常生活中,類似的事情還真是不少。

飲酒後死亡,共同飲酒人是否擔責?

這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共同飲酒人有無過錯。

例如,對方不勝酒力,大家卻強行勸酒。

例如,對方明明開車,大家也勸其飲酒。

例如,明明對方已經醉酒,有人叫他開車。

等等。

第二,共同飲酒人有無失職。

大家共同飲酒,有互相照顧的義務。如果共同飲酒人有失職的地方,則應當承擔責任。

例如,酒友醉酒了,是否安排照顧。

例如,酒友已經暈倒了,是否報警送醫。

等等。

第三方面,死者家屬的態度。

遇到明事理的家屬一般事情好辦。但遇到水平低的,吵鬧一番,或者對簿公堂,那就不好說了。

從法律上講,如果共同飲酒人既沒有過錯,也沒有失職,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如果有過錯或有失職,則要看過錯的程度以及過錯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分析具體的責任。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一個把責任推給別人的社會,真的感到悲哀。每一個人首先應該學會承擔責任,自己犯的錯誤讓別人承擔責任,只能說特別可恥。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一樣,你自己應該比別人更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能喝或者不能喝,自己更有執行權。自己都不為自己負責,那什麼人還能為你負責。如果不是別人強行灌你,別人有何過錯?一起喝酒就很熟嗎,人家能不讓你喝嗎?現在的人,自己摔了說別人撞的,走路玩手機摔了怪路不平,坐公交車坐過了站沒下車怪公交車司機。社會的病,病得太深,大錯小錯都不敢承擔,不願承擔,只要有問題都是別人的錯,所有的事都是別人做得不好。我只想問,你做得好嗎,你為你自己做過什麼,你為你自己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承擔過責任嗎?為了你自己,少喝或者不喝,你願意嗎?為了你自己的安全,走路,騎車,開車別玩手機,可以嗎?為自己負責,從每個人做起!


鄉里鄉親農村人


如果能證明同桌飲酒的人對死者的喝酒行為沒有勸阻,還強行灌酒,致使死者死亡,那他們要承擔責任,但不是全責,可能是30%左右吧。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閒雲逸士


首先要看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即不能喝酒的喝多的,要提示告知。

其次要看是否有勸酒的行為。

最後看喝多了是否盡到護送的義務。


律師問答lvshiwd


故意灌酒的,放縱飲酒的,不予救助的,雙方均無過錯的,導致的一切後果。都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與民事責任。


桃子音樂坊


一、勸酒是否構成侵權,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

1、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因剛剛病癒等原因不宜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或者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過失。

2、如果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後從事的職業,仍勸其共飲;

3、或者在共飲後明知共飲者準備酒後駕駛或從事其他不宜酒後從事的工作而不加勸阻,以上這些情況也都構成侵權。

4、另外,如果共飲者無從知道繼續勸酒具備類似即時危險性,就不宜認定共飲者的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二、共飲者有沒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

1、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於公平原則,就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

2、雖然,從人情和道德的角度來講,共飲人或者在場人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示,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示絕不具備法律強制性。

3、既然共飲者不具備有效制止他人飲酒的強制權能,只能對飲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議,那麼,我們很難認為共飲者具備勸阻他人繼續飲酒的義務。

三、那麼共飲者在什麼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護、救助責任,這種救護、救助責任應達到怎樣的程度

1、如果一個喝了酒的人說話、走路、處理事務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那麼,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醉酒,應當予以救助。

2、有義務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應當是在場的未飲酒或者飲酒較少且辯認、控制能力未受影響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救護、救助醉酒者的人。

3、如果共飲者對其他共飲者的處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舉例說明

1、比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疾病的人或者飲酒過程中突發嚴重身體不適的人,送往醫院、醫務所;將一個醉酒至行為完全失控的人,置於其成人親屬或者醫院或者能夠提供相應照看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的掌控之下;

2、將一個雖未完全失控但已經出現失控跡象的人,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公交車、出租車,甚至送至家門口等等,這些都可以認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

擴展資料:

擴展資料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至正至純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young的日常生活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醉酒的人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喝酒的過程中是不是給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勸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後誰去扶助他,經醉酒死亡後陪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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