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公積金 貸款權益不受影響

人民網成都2月11日電 2月10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應對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

政策措施一

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指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開工,或者因供應鏈價格、經營方式重大變化等原因,造成企業經營成本明顯上升從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困難企業由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按低於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或當期實發工資5%的水平,在1%~4%間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已實行差異化繳存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繼續保持降比後繳存比例的差異化。暫時無力繳存的,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降比、緩繳期限均不超過1年。

企業申請降低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可繼續正常繳存,企業應繼續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

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滿後應恢復正常繳存。確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的,應按《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前10個工作日向開戶地所屬服務部提出申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滿後應恢復繳存,並通過職代會或工會,按不低於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或當期實發工資1%的水平約定緩繳期的補繳標準。確需繼續緩繳的,應按《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前10個工作日向開戶地所屬服務部提出申請。

政策措施二

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職工,貸款權益不受影響。

“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指在疫情期間由於企業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積金月度匯繳的情形,影響期從2020年1月至疫情期或緩繳期結束。

“貸款權益不受影響”,指因企業受疫情影響未能完成按月匯繳形成的斷繳,在疫情期、緩繳期內或疫情期、緩繳期結束後及時進行補繳的,在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視作斷繳,享受連續繳存職工同等的貸款權益;受疫情影響在企業緩繳期申請貸款的,按緩繳前上一月的繳存基數認定收入,並按申請時的時間確認時間係數。

在疫情期間,異地貸款職工提供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有效期可延長到疫情結束次月。

政策措施三

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工作者,住院治療、醫學觀察或被政府隔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以及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職工,在疫情期間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計罰息。

“在疫情期間不能正常還款的”,適用範圍為下列情形的貸款職工:

(1)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工作者,包括醫護人員、警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疫情防控及保供的幹部職工等;

(2)住院治療、醫學觀察或被政府隔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

(3)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職工,主要包括因企業減員、未正常發放工資等企業職工,以及暫停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暫無收入來源的靈活就業人員等。

“不作逾期處理、不計罰息”,包括不作逾期記錄報送。疫情期間已經報送的逾期記錄予以調整,已計收的罰息,作退回處理。

“不能正常還款”的,須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心提出申請,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須在疫情結束後最長6個月內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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