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窮人補貼富人」缺陷明顯,取消可不可以?

公積金制度再一次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

近期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的《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今後公積金每繳存一年可貸10萬元,繳存年限不夠1整年的,按1整年計算,最高可貸120萬元。

除了公積金制度自身設計缺陷所導致的“窮人補貼富人”因素以外,其實,不少城市出現公積金貸款難現象,很多城市居民購買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往往不被房產公司認可,因為公積金放貸時間太長,影響房產公司的資金週轉。如果僅僅是貸款時間長也就罷了,市場這麼大,總是會有房產公司願意接受公積金貸款。但問題在於,很多人根本就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因為工作變動的緣故,他可能在好多城市工作,而最終的結果就是他不符合任何一個城市標準,或者是即便申請了,但貸款額度也偏低。

正是基於這種情況,目前公眾中出現了這樣一種聲音:取消公積金制度可不可以?或許決策層聽說了這種聲音,也對此作了回應。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

該通知總共涉及了以下三大塊的內容,一是降低公積金貸款的發放門檻。職工只需要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時還對異地繳納的公積金也視為在本地繳納,通知強調“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

二是開放公積金的異地貸款。考慮到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日益增強,《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是降低貸款中間費用。《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毫無疑問,如果各個地方都按照這個通知執行,那麼就會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申請公積金貸款輪候時間長的問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異地貸款難的問題。也正是如此,我認為這個通知的最大意義就在於,解決了傳統公共服務的地域分割現象,使得公共服務和勞動力在全國範圍內流動的現象相匹配,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公共服務均等化。更為重要的是,解決了公積金制度的異地貸款問題,可以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公共服務的異地接續提供可供借鑑的經驗。

不過,即便經過此次升級,公積金制度恐怕還是很難解決“窮人補貼富人”的這個弊病。公積金制度設立之初,其目的就在於解決中低收入階層買房難的問題,通過低額的貸款利息解決購房者的房貸壓力,就像《通知》所說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提高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繳存職工的基本權益。”在很多城市,公積金確實成為緩解職工購房壓力的重要方式:假設夫妻雙方都繳納公積金和補充公積金,這意味著這對夫妻共能獲得總額為8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80萬在很多城市已經足夠買不錯的房子了。

不過儘管如此,對於那些中低收入階層而言,公積金貸款還是杯水車薪。假設一套房子的貸款總額就是80萬元,如果貸款年限是30年,那麼每個月需要償還貸款4053.48元;如果貸款年限是20年,那麼每個月需要償還5061.2元;如果貸款年限是15年,那麼每個月需要償還貸款6119.95元。

每月還款4053.48是什麼概念?根據上海統計局的數據,2013年全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摺合每個月3654.25元,這意味著每個月的按揭還款支出要遠高於個人月收入。更為眾所周知的一個事實是,在當前收入差距較大的當下中國,平均收入總是略高於中位數收入,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家庭的收入都不足以支付月均還款。而據國家統計局所提供的一組數據是,在2013年,佔中國收入前20%的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6389元,摺合每月4700元。三口之家如果只有兩人就業,那麼每個月用來償還公積金貸款也是頗有壓力。

由此來看,這個公積金制度可能給更高收入的人所準備,對於絕大多數的普通居民來說是屬於可望而不可即。也正是如此,目前的公積金管理條例還特意規定當“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個人也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而在不少地方版的管理辦法中,更是作了很多變通,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就規定,當“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換句話說,佔工資總額10%-14%的公積金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假設中低收入階層是通過取現的方式提取公積金,而富裕階層則是用貸款的方式使用公積金。那麼這種做法恰恰驗證了此前公眾一直存在的存疑,公積金制度是“窮人補貼富人”。當初建立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職工互助,最後的結果是低收入階層全都用來補貼高收入階層,從這個意義而言,無論是中央下文要求各地放鬆貸款准入門檻還是解決異地貸款難問題,對那些高收入階層是更方便了,而對低收入階層的生活改善並沒有特別大的意義。

正因為如此,為了公平起見,解決公積金問題的出路除了通過打補丁的方式進行升級,或許還可以考慮卸載,即取消公積金。取消公積金制度固然簡單,但是還是會遇到一個代際公平問題,為什麼此前你們享受了低廉的公積金貸款?我們就要承受高額的商業貸款利息?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針對自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是一個可行辦法。到目前為止,有不少國家實行了抵押貸款利息減免措施,如美國、荷蘭和挪威等。以美國為例,2009年美國聯邦政府對自有住房的抵押貸款利息減免金額約1008.1億美元,該項減免金額超過了所有住房相關稅收減免總額的50%。抵押貸款利息減免允許有房戶在計算聯邦個人所得稅時,在個人應納稅收入中減去該年度用於償還抵押貸款的利息花費。從1997年起,有房戶被允許每年從其應納稅收入中減去用於第一套和第二套住房總價不超過100萬美元的抵押貸款利息。

以個人所得稅減免來應對取消公積金制度之後的空白,這可能是一個更為可行的辦法,當然,這需要對目前的財政體系進行大的修改,則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原文標題為:公積金制度:升級還是卸載?

博客:http://fuweigang.blog.caixin.com/archives/18852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