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種情況,員工主動離職也有補償!

大家通常所說的“辭職”是對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一種習慣性稱呼,勞動法律中的標準用詞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以下這5種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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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欺騙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

公司只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遵守“平等資源,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必須寫明雙方權益。如果簽約勞動合同時,員工發現合同與現實情況不一樣,自己被騙了,就可以提出離職,並且要求賠償。

公司剝削勞動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公司不為員工買社保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那麼員工可以提出離職並通過提出申訴得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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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延工資

勞動合同中會寫明發工資的時間,如果公司以各種藉口拖延工資,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齊尚未發放的工資,並得到賠償金。

比如,用人單位安排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未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變相剋扣工資,員工如果請求法院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得到支持,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公司隨意開除員工

如果單位以欺騙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進行非自願的勞動合同修改;或者未經員工同意,將員工調換到其他的崗位;甚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那麼此時員工可以通過沖裁來取得賠償金。

比如,員工拒絕與公司解決勞動合同後,公司便採取了增加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

這樣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被誘使或者逼迫的,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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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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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雖然我們通常認為,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是不能得到賠償的,但是今天介紹的這五種員工主動離職的情況是可以得到補償的,你們都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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