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該瞭解的唐王朝封駁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過程中,皇權是至高無上的,但是,為了讓皇權的在行使過程中能更有效,統治階層總是希望權力的施行儘量避免出現差錯,所以,對於權力的制衡和糾錯的探索一直是存在的,而唐朝開始,對於皇權的制衡機制發展得比較順利,其中,正式形成對皇帝詔敕的封駁制度,以及對於中書省議決的審核制度,對於皇權和相權的制衡作用是不容忽視的。

本來,在中國古代皇權專制的集權體制中,皇權一直是至高無上的,冒犯皇帝便是抗旨不尊,是要被殺頭的。但是,歷朝歷代皇權專制制度的興衰史讓睿智的官員和有遠見的學者總結歷朝統治經驗,探索更有效的治理方法,而在歷史上,因帝王個人的錯誤決策而造成崩塌結局的政治案例並不少,這使得有識之士開始思考如何對皇權進行制約的問題,所以,對於帝王決策的糾錯機制便成了探索的課題,於是,便產生了對於制衡機制的探索,而封駁制度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制衡機制,唐朝形成的封駁制度很值得重視和探討。

那麼,什麼是封駁制度呢?

封駁,主要是指中國古代大臣對皇帝的聖旨進行審核和查正,如發現詔敕有不當之處,便修改意見,甚至將其駁回,要求皇帝重擬詔書。

封駁的兩個主要環節是封還和駁正,負責封駁的官員發展詔書有問題,便將詔書退還給皇帝,並對皇帝的詔書內容進行批駁,糾正其錯誤。其實,這是對決策機制進行糾錯管理方式。

早在西漢末年,便已出現有大臣封還皇帝詔書的現象,但在當時還屬於偶爾發生的事件,而到了唐代,封駁制度不僅成為經常發生的事件,而且還逐漸發展為一項專門的行政法規,成為唐代行政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了中央政府管理體制中對皇帝進行制衡的運行機制。在李世民執掌皇權之後,已經設有專門的官員執行封駁之責。

你該瞭解的唐王朝封駁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後,李氏王朝逐漸從馬上奪天下轉向下馬治天下,為了避免隋朝治理方式的過失和錯誤,李唐王朝統治者開始注重對於決策機制的檢討,其中,十分重視對詔令制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而作為明智的帝王,唐太宗李世民本人就非常重視檢討決策機制,他積極吸取歷史教訓,主動提出了封駁問題。

俗話說,有明君才有諍臣。由於李世民有寬闊的胸懷和“兼聽”的治政風格,唐初的封駁制度發展得非常順利,而在眾多的諫諍大臣中,著名諫臣魏徵的封駁行為是幹得最為出色的。

你該瞭解的唐王朝封駁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

唐太宗與魏徵畫像

  其中,有一個事例很具典型意義。李世民剛登上皇位,當時,內亂雖漸平,但外患仍不止,東突厥屢次冒犯唐朝,騷擾不斷,執掌國家權力不久的李唐王朝面臨著巨大的國防壓力,而之前的長期戰亂又使唐王朝兵力比較缺乏,於是,為了加強國防力量,唐太宗派遣中央使臣到各地督促徵兵事務。當時,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認為在十六七歲的男子中,有成熟早、身體強壯的可以納入徵兵範圍,而這位宰相的建議得到了李世民的贊同,遂開始下詔書,要求徵收包括十六七歲的男子當兵。可是,詔敕下到門下省後,被時任門下省給事中的魏徵給駁了回去,魏徵認為,唐朝的徵兵律令規定,只能徵收年滿十八歲的男子當兵,而詔敕降低了徵兵的年齡線,違反唐朝律法,魏徵駁回詔敕,要求唐太宗重擬詔書。

在唐一朝,魏徵是很具典型意義的諫臣,他曾多次封駁唐太宗的詔書,成了著名的諫臣,有時,魏徵的嚴肅封駁讓李世民很沒有面子,魏徵因此而惹怒了李世民,但魏徵仍然堅持,而且往往堅持到最後,他的建議和駁回的意見被李世民接受了,成了糾正皇帝決策的重要諫言。魏徵當諫臣的這一類舉動對於保證唐太宗決策的合法性和正確性起了積極的作用。

當然,魏徵之所以能當好諫臣,能有效進行封駁,這與李世民的開明治政風格是有密切的關係的,同時,也是與唐初所建立的三省分立的制度和封駁制度的順利發展也是有緊密關係的。

首先,李世民自己非常重視封駁制度的建立,他親自倡導封駁制度,支持諫臣的封駁行為。

據《貞觀政要》等史書記載,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有一次與時任黃門侍郎的王珪談話,便是大力支持封駁制度。李世民表示,朝廷之所以設置中書省和門下省兩套系統,就是為了互相監督和互相制衡,所以,當中書省依照皇帝的旨意起草詔令之後,若詔書有誤,或有違法之處,要求王珪等務必要代表門下省挺身而出,將詔書駁回。

  還有一次,貞觀三年(公元629年)四月,唐太宗在太極殿與房玄齡等大臣商量政事時,明確表示,中書省和門下省皆是朝廷權力運作的核心部門,詔書有不合規之處,房玄齡等一定要及時審查駁正。李世民認為,他讓房玄齡等主持中書省或門下省政務,其中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協助皇帝一起決策,而不只是按旨意辦理文案。

  所以,魏徵、房玄齡等之所以敢於挺直腰桿對唐太宗的詔敕進行封駁,這與李世民的開明治政風格和對封駁制度的積極倡導有密切關係,而有了魏徵等諫臣的封駁,這使李唐王朝在王朝建立的初期減少了不少決策的失誤,“貞觀之治”之所以能形成,與封駁制度的順利形成有很大的關係。

其次,唐王朝建立之初較完善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使封駁制度的建立有了制度方面的合法保證。

  唐朝初期繼承了隋朝的制度,主要實行的是“三省六部制”,所謂“三省”,即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負責出政令,門下省負責審駁,而尚書省受命將政令頒佈給有司。

你該瞭解的唐王朝封駁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

三省六部制

中央政府的基本決策模式為,由皇帝和朝中主要大臣商討一個政令,接著交由中書省負責起草詔書草案,而後交由門下省審核,最後由尚書省將詔令下達給六部去執行。各省的主要職責為:

中書省是制定國家政令的核心部門,主要負責起草以皇帝名義發佈的制敕。制敕作為一類特別的行政、政令文書,體現了皇帝在國家政務處理中作為最終決策人的權威地位,而制敕以皇帝的名義發佈,是對通行法令的補充、修正和凸顯其權威性。

尚書省主要是負責行政命令的頒發、行政信息的彙總以及對政令執行狀況的監督,尚書省統攝六部二十四司,對各司的郎中、員外郎進行管理,並對各司的工作進行監督,而這種監督其實是對於政令施行狀況的審核,稱為“勾檢”。

門下省主要負責對行政文書進行審核,所負責的事務有二:一是對上行行政文書進行審核;二是對下行政令的審定與簽署。門下省負責對文書與政令內容進行仔細審查,主要考察文書和政令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是否符合情理,以此來判定所審核的文書和政令是否可以通過,若能通過,便將成為即將執行的具體政策與處理決議,順利進入行政的實施環節中,如未能通過,將被駁回。

通常看,中書省的主要官員如宰相等議決之後,皇帝對議決結論進行御批,若是正式批准,比較好辦,一旦符合法理和情理,門下省是不會封駁的,但問題在於,當中央政府政務多了,皇帝不可能每一項事務都具體審核,有時,皇帝對於中書省的議決結論只行使知情權而不行使否決權,只簽寫了“聞”而不批可或否,此時,中書省實際上已經擁有了一定的決策權,也就是皇帝的權力部分下達至宰相手裡,宰相分割了部分最高決策權,這在權力運行方面雖然有對於皇權的約束和制衡作用,但是,從另一方面看,作為負責政令製作的主要部門,如果同時也擁有了決策權,那麼,權力也太大了,所以,就需要有監督和制衡機制,而門下省擁有了審核權,便是一種制衡機制,是對於相權的牽制。

中書省制定政令,尚書省施行政令,而對行政文書與最高政令的審核則由門下省來負責,如果沒有門下省的審核認可,將無法實現政令的發佈與行政工作的執行。因而,門下省憑藉著這種特殊的審核權力成為唐初三省六部行政中的最關鍵一個環節。

而所謂的“封駁”就是指門下省官員在有關國家政務的公文書上下過程中所擁有的審查和把關的職權,凡是由皇帝審批的議決方案在中書省起草成文後,在頒佈下發之前,一定要經過門下省官員的審查簽署,才能執行。

門下省有一個擔任重要職務的官員叫“給事中”,因其為供職於官省之中而得名,早在漢代就有類似於此類職務的官員,當時由大夫﹑博士或者議郎等兼任,而從唐代開始,便正式設立了給事中制度,給事中專門負責讀署奏抄、審核議、駁正違失。給事中的責權很大,對於有違法理,不合情理的詔敕,皆能塗改還奏。所以,在唐代“封駁”制度中,給事中是執行“封駁”的主要官員。

門下省的封駁制度在隋朝已經存在,而進入唐初之後,門下省的地位逐漸發生變化,隨著三省制向中書門下體制轉變,門下省作為宰相機構的組成部分,其職權轉移到了中書門下,原本,給事中作為門下省的實際掌權人,雖然還保留了對上、下行文書的審核職權,但是,其職權的重心卻發生相當程度的轉變,對上行文書的駁正逐漸減少,而對制敕文書的封還卻成為其最主要的職責。

眾所周知,“上行文書”是呈遞給皇帝批閱的,而“下行文書”是已經皇帝批覆可以下達施行的政令,但門下省的給事中重點在於對“上行文書”的封還,足見其主要職責變成了對於皇帝批覆的政令的核正。

可見,從唐初開始,“封駁”作為一種制度被確立下來,而負責執行這一制度的門下省給事中成了“封還”的主要責權人,有權對皇帝提出糾正的建議。

封駁制度對於皇權專制集權制度有重要的制衡作用,具體表現為下面幾個方面:

首先,封駁制度力圖“制皇命而達天下”。門下省審駁制度的建立,特別是給事中所擁有的職權,除了對中書省草擬的“上行文書”的審查,更是要對皇帝批覆的“下行文書”的審核,遇有不合理之處,便給以封還,這從政令運行的實質上看,是儘可能將皇權納入制度規範之內,通過制度設計(門下省設給事中的職權)的牽制程序,對至高的皇權進行限制,連皇帝對政令草案的批覆都有權進行糾錯,這有利於使最高決策更符合法理和情理,更公道和符合眾議,這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皇帝權力專斷的個體色彩。

其次,封駁制度是制衡中書省宰相權力的重要政治措施。中書省負責起草行政、政令文書,“上行”給皇帝批覆,可是,皇帝政務繁多,不可能對每一政令草案皆審批,有時皇僅對其中的草案表示已經知情了,並沒有對其作出決策,在這一狀況下,若中書省官員,特別是宰相等負責草擬政令官員同時又代替皇帝行使決策權,那麼,宰相等的權力也就太大了,所以,唐初確立了門下省的封駁制度,設置了給事中負責封駁,這就是為了防止宰相在分割皇帝的部分權力之後職權過大的弊病,顯然,門下省的封駁制度,也是對中書省宰相權力的制衡和約束,力圖使權力的運行符合制度的秩序。

再次,封駁制度有利於促進開明政治風氣的形成。在中國古代,從春秋戰國開始,帝王便稱為“天子”,即“天之子”。所以,“君權神授”的思想觀念無論在官方或民間,其影響是根深蒂固的,而在這種宗教神權理念普遍影響的傳統氣氛中,封駁制度的建立確認了可以對皇帝的旨意進行糾錯,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瞭帝王的開明治政方式,能鼓勵群臣積極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可以說,封駁制度的建立不僅在決策和政令施行過程中有糾錯功能,而且,在管理理念上,也有利於開明政治的形成,有利於促進中央政府決策的公正氣氛的形成。

“貞觀之治”之所以能形成,是明顯與封駁制度的建立有密切關係的,當時的文武大臣,包括魏徵、房玄齡、李靖等,都能與唐太宗李世民真誠對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有平等對話氣氛。顯然,諫臣能大膽提建議,給事中能積極發揮作用,這與封駁制度的順利推行是有緊密關係的。貞觀朝是中國古代著名的開明政治時期之一,這與諫臣們能“封還”“駁回”是有內在聯繫的。君能寬容,敢於授權,於是,臣便有膽識,敢獻出有創見的建議。李世民雖貴為“天子”,但他能堅持“兼聽則明”的治政風格,所以能開啟唐初的“貞觀盛世”。

最後,封駁制度的建立對於遏制中央政府掌權高官任人唯親現象的膨脹有重要作用,這有利於鼓勵唯才是舉的人才政策的順利推行。無論是皇帝還是中書省、尚書省,高官一旦有任人唯親的舉動,門下省的給事中等負責審查的官員便可以利用封駁機制,阻止任人惟親現象的出現,儘可能杜絕用人方面的腐敗現象發生,這對於唐初健康順利選拔優秀人才進入官員隊伍是非常有益的。

總之,封駁制度一方面對於官僚體系中的不法行為和違背情理的政治行為有極強的批駁能力和阻攔機制,另一方面也對於皇權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對皇帝的決策起一定的糾錯作用,對於開明政治的影響是積極的。

可以說,封駁制度是皇權專制體制下的一種制衡機制,雖然在皇權至上和集權統治的體制下,最終要形成對君權的制約制度是不可能的,但能給事中等能行使封還和駁正權力,畢竟對於皇權其一定的牽制作用,對宰相等權臣起一定的制衡作用,這對於古代政治制度的健康運行是有相當的積極意義的。

可惜,到了唐代後期,封駁制度逐漸衰落,再也無法像貞觀年間那樣對於中央政府權力的運行起積極作用了。

“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的政治局面開始出現混亂,唐王朝內部矛盾加劇,政權不穩定,而藩鎮節度使的權力不斷增強,加上邊關戰事頻發,讓唐王朝中央政府的權力被大大削弱。而且,戰亂中出現的變局使李唐王朝後期的統治者對文武大臣不信任,反而信任宦官,後宮太監的勢力不斷加強,宦官權力日益膨脹。從唐玄宗開元年間開始,宦官當權便出現了,當時的大宦官高力士因為深得李隆基信任,成為宦官的領袖,權力很大,連朝中文武大臣都要讓他三分。而玄宗之後肅宗朝,宦官李輔國的權力就更大了,他不僅掌控了後宮大權,負責軟禁唐玄宗,而且還開始掌控軍隊,把持朝政;之後,唐德宗時又明確以宦官為左右神策軍中尉,從制度上確定了宦官的掌兵大權。

你該瞭解的唐王朝封駁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

唐肅宗

比如,德宗身邊的太監竇文場和霍仙鳴便是於建中四年(783年)掌控新成立的左右廂神策軍,從此,宦官對唐王朝中央部隊神策軍的掌控權力便延續下去。此外,為了防止藩鎮職業官僚在稅賦上玩弄手段,德宗還在地方藩鎮上任用大批宦官組成的監軍使,讓宦官的權力從中央伸向地方。

如此以來,唐朝後期宦官的權力就變得很大,而朝中文武大臣和地方節度使等權力被削弱,連宰相都對宦官無力對抗,而門下省官員得不到皇帝的支持,更是毫無對抗宦官的能力,很自然的,封駁制度就名存實亡了。而且,宦官為了保證政治和軍事權益,便想方設法對“敕命”的上下流通環節橫加梗阻,甚至從中扣押文書,或阻止詔令下發等,給事中等的封駁也就無法進行了。

在宦官把持朝政的晚唐,皇帝根本就不聽執掌封駁權力的給事中的意見了,他們更願意聽宦官的話,這就造成了給事中無法真正地履行封駁職責,而被宦官分割了權力的皇帝對納諫一點也不興趣了,在當時,門下省的封駁制度其實已經難以繼續發揮作用了。

“安史之亂”後,唐王朝開始由盛轉衰,而隨著李唐中央政府權力的變化,門下省給事中封駁詔敕的職責表面上依然存在,但最高掌權者對於給事中的封駁已不再重視或無法重視了,甚至,宦官的話有時能代替旨意,李唐王朝再也無法像唐初那樣有“貞觀之治”了。很明顯,封駁制度的名存實亡,是李唐王朝衰亡最為深刻的歷史教訓之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