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導讀:由於疫情防控期間很多企業都發布通知延遲復工,一是響應國家政策規定,二是為了員工的生命安全,那麼因疫情而延遲復工期間,產生的許多法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而在此期間,國家官方也發佈了許多關於企業用工方面的相關通知及政策規定。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能否以“武漢旅居史”為由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不可以,對於具有武漢旅居史的人員,在經過隔離和醫學觀察後,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但該勞動者不符合單位用人要求的除外。

二、疫情期間,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疫情期間,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但特殊行業除外,如:口罩、防護服的生產企業,勞動者無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同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即延長加班的限制。

四、員工可否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五、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可否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


不可以,但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困難,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外。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六、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疫情期間關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七、用人單位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四)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提前復工,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會被行政處罰、治安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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