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有規定,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請問這句話適用於任何情況嗎?

東邪體壇泰山


我們去銀行辦理業務都會看到櫃面上有“現金當面定清、離櫃概不負責”的告知標語,那麼現實中確實有存在銀行多給錢或者少給錢的例子,如果在辦理業務中發生交易錯誤,銀行真的就不負責任了嗎?

對於很多儲戶而言,銀行這一標語就是霸王條款,但是我認為銀行有告知的義務但也並不能完全擺脫責任。即便是發生糾紛,應該進行協商舉證,銀行如果多給了錢,要通過證據證明是否多給了,而儲戶認為銀行少給了錢也應拿出證據證明。“概不負責”不能成為銀行不承擔責任的理由,只有證據才能說明一切。

就好比我們去餐廳、酒店等場所消費,商家都會在醒目的位置提醒顧客保管隨身物品,如有貴重物品放置前臺代為保管,如若丟失概不負責。這可能讓顧客不太舒服,但是在道理上場所還是有義務提醒顧客的,也起到了一定的免責理由,但是場所沒有提醒則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從實際情況中可以看到,即便是有明確告知,場所還是會在顧客丟失物品的情況下積極配合尋找的。

總之銀行“離櫃概不負責”雖盡到了告知的義務,但是也不能成為完全推卸責任的理由,還是應該根據當事雙方具體情況舉證妥善處理,避免糾紛的產生。


MR火羽白


壟斷行業的必然產物

銀行作為壟斷行業,個人是很難戰勝銀行的。口大便是爺唄!

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大概意思就是說,錢看清了再走,多了還回來,少了再說……,看起來合情合理,實則不然。少了沒關係,多了不還回來就是非法佔有,屬於犯罪範疇吆!


取款機吐少了麻煩,吐多了更麻煩!

吐少了,與銀行交涉太麻煩,吐多了拿走了就是警察局裡說話了:盜竊罪?你說奇怪不奇怪!

更可氣的是讓死人來取錢!

曾經有一個案例,死者的兒子拿著父親的死亡證明,本人的身份證,還有一份父子關係證明來銀行取錢,銀行要死者兒子辦理公證手續,死者兒子不願意……銀行非要死者親自來取錢?你說可氣不可氣?

奉勸大家一定要看清楚錢再走,不要一不小心被警察找上門:你涉嫌盜竊案,請協助調查……,到時候真是有口說不清了!


東邪體壇泰山


銀行制度”現金當面點清”只適合銀行少給客戶的現金,但不包括銀行多給客戶的現金。如果銀行多給了客戶的現金,被發現後必定會要追回。如果客戶不認賬,或者是不願退還銀行多付的現金,卻是要受到刑事責任的。這就是壟斷企業的殺手鐧,不怕你客戶不服 !也有新聞報道,銀行搞什麼投資理財,客戶的幾千萬資金全都打水飄了。那位坐在櫃檯裡的銀行職員挪作它用,那是投資者與這位操作員的個人行為,銀行概不負責任。這就應了舊社會商家的一句老話,叫做“店大欺客”。

當然,我們也應該理解,我們的銀行,都是國家的,錢都是國家資產,讓它白白流失,是極大的犯罪。不過,難道銀行真的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大千一塵


這個問題有點過時了吧,已經好幾年沒有到銀行的營業部,處理現金事務了。

現在移動支付出來以後,現金都基本不帶,都幾乎忘記了,還有銀行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樣一條提示。

這句話顯然不是任何情況都適用,更多的是提示性作用,告訴儲戶,要認真。僅此而已。

不然銀行營業部,也不需要那麼多攝像頭,幾乎是360度無死角監控。

尤其是銀行櫃員,多付你一點錢之後,多數都會很快電話通知你,把營業員多付的錢,給送回去。

簡單說一個例子吧。

我大舅哥前年,有一次在銀行存款十萬。營業員不小心打成100萬。反正很多個零,他感覺差不多,也沒有認真去點。大家都沒事。

第二天,銀行電話就過來了,叫他到銀行櫃檯辦理更正手續。他剛好有事,當時不在廠裡,在外地,還不知道多了90萬,說是回去之後看看再說。

人家銀行的人急了,然後到處電話找人,我大舅子的老婆,我老丈人,我老婆,我小舅子,後來電話到我這兒了,反正是我大舅子的親人,然後有在該行辦過事兒的,能聯繫上的,基本上打遍了。

後來還是我老丈人出面,確實人在外地,等回去時候再到銀行辦理相關事宜。對方總算鬆了一口氣。老丈人跟那家銀行有很多年的業務聯繫,跟行裡的領導熟悉的不得了。

反正如果大的差錯,這個“離櫃概不負責”就是一個擺設。但如果是一些小差錯,尤其是銀行方佔便宜,那麼就當真了。比如你去櫃檯取款,中間有一兩張假幣,那麼就“概不負責”。

但如果你去存款,中間有假幣,當時沒有發現,事後被發現,那麼很大可能會追蹤到,假幣究竟是哪一位儲戶帶來的,會追查到底。


波士財經


想起了一個真實事件:英國一個小鎮,某天鎮上居民歡天喜地,奔走相告,原來是鎮上一臺ATM機出現了問題,隨便插張卡進去,不管卡里有沒有錢,都能取出錢來。居民們都來到這臺機器前,排著長隊取錢(看來英國人素質也不高嘛)。鎮上的居民都知道了,唯獨銀行的人不知道。當然,後來銀行的人也發現了這個問題,立馬趕到現場,關停了這臺機器,但此時從這臺機器裡已被居民們取走了幾十萬了。但是最後銀行經理宣佈,銀行將不會追究這些取錢的人的責任(在中國這些人死定了!英國人太幸福了),也不會追討那些被取走的錢,因為是銀行的設備出了問題,責任在銀行,所以損失理應由銀行自己承擔。好希望英帝國主義也到中國來開銀行。


朱大朱124


這句話只對儲戶有責,對銀行無責。這是一種不對稱的義務承擔。

比如:儲戶離拒後,發現有錯,銀行可以用這條規定來拒絕承擔義務,但如果銀行多給了,發錯了,那必須從儲戶處討回和追回,如果此時儲戶用這條款拒絕將無效。銀行可用行政手段,個人誠信失缺以及法律措施加以収回。這時儲戶雖已離櫃但仍需負責。


叢中笑6603


離櫃概不負責是針對誰,針對客戶這是不公平條約,同時用詞也模稜兩可,應解釋為你對客戶不負責,客戶對你也不負責,客戶如被指非法侵佔,同時該條約本身就是非法侵佔客戶錢條約,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失去了法律公平準則,是不可行的,如是提醒客戶當面點清,同時也是告知自已責任,但雙方都會產生失誤,如銀行產生失誤可追討,那客戶為什麼不可以追討,銀拒絕為客戶提供證據追討,同樣也是非法侵他人財物,這樣才合情合理體現法律的公正。


滾滾洪流874


這是所有人都沒有真正弄明白的警示語:鈔票請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明顯就是專門針對來這裡辦理存取款的顧客而言的。並不是說對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的相關問題也實用!那句警示語的真正用意,也就是提醒你,拿到銀行工作人員遞給你的鈔票後,一定要細心的清點一下,假如真的出現了工作人員的失誤,好及時發現,可以當場給予糾正。以免離開後發現問題,再來找工作人員,麻煩事情有點兒大!問題到底出在哪,有點兒說不清了!所以,對銀行的這條警示語: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請大家真的是要給予理解。一定要正確對待!再說,假如,真的是銀行的工作人員發生了錯誤,多給了你錢,你真的就想佔為己有嗎?不當得利,拿了心裡不毛糙?


庫爾班_


銀行規定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種條款,要分兩種情況予以討論。

第一,如果銀行錢給少了的話,儲戶怎麼辦?

其實銀行的這種規定針對的主要是這種情況,通過這句話告知儲戶,如果在櫃檯已經對現金當面點完數,後來發現錢少了,這種責任就應該由儲戶自己承擔了。事實上,我們在實際生活中與人買賣遵循的也是這個規則,銀行也是做生意的,自然也會用這種規則使自己逃脫責任。但是根本的不同在於,銀行作為金融儲蓄機構,對儲戶的資金安全應該負責,如果是銀行工作人員本身操作失誤導致給的現金變少,該儲戶要是掌握證據,他完全可以要求其歸還,如果銀行不給的話,他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以不當得利返還。但是,儲戶想掌握這類證據是很難的。

第二,如果銀行錢給多了,銀行卻要求返還。

曾經發生的大名頂頂的許霆案,涉案人當時在ATM機上誤輸入了1000元,機器卻吐了1000塊,然後他再輸入1000元,ATM機又吐出來了錢,隨後他前後如法炮製,共取出十幾萬現金,最後,涉案人卻被公安局以盜竊罪抓了起來並被判了刑。我們經常看新聞,當事人在銀行櫃檯取錢,工作人員失誤多給了20000元,隨後銀行找上門要求返還,當事人死活不肯給,說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可是你們說的。隨後,銀行還起訴到法院,要求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所以,銀行如果錢給多了,你也不要高興,銀行會要求你還錢,如果你不配合,可能還要向公安局報案,讓你坐牢。

因此,銀行的這句話其實並沒有多少效力,無論給多給少,只要有證據,都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途徑解決。


孫律在金陵


這樣的獨栽霸王規定,就是行業利己主義的行為,更不是在法律框架內所允許的,在銀行失職發放丟失款項的時候,是否也可以視為取款人離櫃概不負責呢???

如果不是,那麼在全國金融系統和各種銀行的執行下,這樣離開、離櫃、的概不負責的霸王規定就是“”混蛋”的、不公平的流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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