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後,出嫁女能否要回屬於自己在孃家的那份土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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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簡單:

任何一個農村姑娘出嫁後並把遷出戶口的,已經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該戶的人口減少,而另一戶人口的增加,符合“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現在政府徵收土地,她想要回一份補償款,從法律上沒有她的份了,但從親情角度分給她也是可以的;如果土地補償款在父母的名下作為父母的財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她是可以參與繼承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集體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份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故出嫁女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其應享有村民小組成員資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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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律師事務所王迪


您好,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回答您的問題。出嫁女在徵拆過程中,能否作為被安置對象,需要從幾個方面來認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答案。

在徵地過程中,存在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情況,且大多以村民會議、村委會決定或者是以當地風俗等形式剝奪婦女獲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京平徵地律師為大家梳理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及其有無獲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供被徵地人瞭解、學習,進而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戶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或生活在該組織,而對該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有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經營權,並生產生活在該組織內的,應被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從該條的規定看,旨在保護出嫁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規定來看,應當理解為禁止發包方因承包方家庭成員出嫁等情形收回相應份額承包地而損害承包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維持出嫁婦女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能成為確定“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婦女未出嫁或嫁到本經濟組織內,不涉及戶口的遷移問題,對其成員資格並無異議。但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結婚到城鎮的,其成員資格就應予以區別認定。

一、出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嫁到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籍沒有遷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依附於孃家的承包農戶,應當作為安置對象,對孃家的徵地的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2.嫁到城鎮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口未遷出,沒有取得非農業戶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鎮婆家居住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原組織成員,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不設區的市)戶口,居住城鎮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當享有承包土地被徵收後的安置補助費分配權。

二、嫁入婦女在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後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庭落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落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嫁入婦女的戶口遷入了男方集體經濟組織地,並且獲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因此應當認定嫁入婦女的成員資格,對土地徵收補償款依法應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三、離婚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離婚的婦女戶口沒有遷出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沒有承包地的,應當認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有權獲得徵地補償費。喪偶婦女也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應予以支持。”因此離婚的婦女不因為離婚而喪失分配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的權利。

京平徵地律師說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權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調、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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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後,出嫁女能否要回屬於自己在孃家的那份土地補償款?

農村土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款是直接補給被徵收土地所屬的戶主,也就是交給整個家庭,不涉及家庭之內的個人利益分配。所以出嫁女自己的那份土地補償,只能靠你們自己去商量分配來解決。

農村承包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出嫁女出嫁之後如果在丈夫的村集體沒有分配到新的土地,那麼在原來父母所在的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是不能被收回的。反之亦然,既在丈夫家分配給了土地,原父母家的土地則會被收回。

只是因為我國的農村耕地承包政策,整體是主張大穩定、小調整,“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以戶為單位的承包政策。如果出嫁女另分配了土地,那麼父母家的土地既便沒減少,其實已不屬於出嫁女了。

再就是獨女戶或全女戶的情況,如在父母家有土地承包權的,既便父母不在了,也是可以繼承的,特別是父母的房子等。而徵收土地的補償款是應該給予他們的繼承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的土地徵收款被別人拿走了,那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出嫁女在父母家的土地補償款,一般只能通過你們自己去與父母或兄弟商量分配,別人是不能直接去幹預的。因為徵收土地的補償款都是以戶為單位發放的。

出嫁女從父母那邊解決徵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大家都是如何分配的?歡迎一起來談談!是通過商量要回、還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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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繼承法》來講,子女出嫁,戶口遷出,在父母過世擁有繼承權,而出現土地徵收後,家庭會擁有一大筆補償款,對於子女來講都有合法分配權,在過去,很多子女都擁有土地,因為一直以來都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低”的政策。長期以來,出嫁女子法律意識薄弱,加上一直以來的封建思想,在農村,很多出嫁女出嫁後,孃家所有東西都跟自己沒關係,尤其是財產,擁有的只有親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5後的人都已經沒有了土地分配,也就是說大部分婚嫁女都符合此條規定,那麼,在孃家土地取得經濟補償時,是可以分配補償款的,出現這種情況大部分都是協商解決,但是真正的自身利益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也是各地的習俗所決定出嫁女權利剝奪情況。

一旦出現鉅額土地補償款時,可以根據自身家庭情況,去爭取這份屬於自己利益的補償,首先得通過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才會運用法律武器。在很多案例面前,由於考慮到親情維護及長期以來的習俗,很多出嫁女是沒有去索要這份補償的。

如果是你孃家土地得到補償款,你會怎麼做?歡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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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這種情況應當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 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國家明文規定不設區的小城鎮)

    這種情況出嫁女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2000.11>號文件精神鼓歷和支持而進城鎮的,該文件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 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這種情況,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4. 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這種情況一般也無法分得徵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孃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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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土地主要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成員有權承包由本集體發包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當集體土地被徵收為國有時,原承包被徵土地的集體成員就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徵地補償款的目的正是對因土地徵收而無法繼續承包集體土地的承包方作出的補償。因此,“外嫁女”只要仍然承包本集體土地即所有權參與分配徵地補償款,而不論其是否在本村居住或者戶籍是否在本村。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承包本集體土地”僅指“有權承包本集體土地”,而不要求實際承包了本集體土地。換言之,本應享有的土地承包權被非法剝奪的村民當然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受農村傳統習俗的影響,女性村民結婚之後一般都遷往丈夫所在地共同生產生活。由於許多的地方存在人多地少的問題,一旦女性村民因結婚嫁出村外,其原來所在的村集體通常會收回其承包地。基於同樣的原因,遷入的新集體往往實行“贈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拒絕為嫁入本村的婦女分配承包地。這樣一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兩地相互推諉而實際上被剝奪了。

為了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結婚而遷出本集體的女性村民,只要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權承包原集體發包的土地。如果原集體的土地被徵收,當然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由此可見,本案中,外嫁的兩姐妹有權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規定:

一、切實提高對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重要性的認識

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賦予婦女,包括廣大農村婦女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土地是我國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農民最為關切的經濟權利。農村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有的以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鄉規民約的形式,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有的以"測婚測嫁"等理由,對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婦女特別是離婚喪偶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承包的土地被強行收回,其他與土地承包相關的經濟利益也受到損害。產生這些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歧視婦女、漠視婦女權利;政策規定不盡完善,執法不力;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等。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挫傷廣大農村婦女參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也損害黨和政府以及農村基層組織的形象。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允許對婦女有任何歧視

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各地縣委、縣政府要組織一次檢查,對侵害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立即予以糾正;對涉及土地承包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的決議、鄉規民約等進行一次清理,對其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要堅決廢止。

上述案例中還涉及了“村規民約”的效力問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規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上述案例中的“村規民約”雖然經村民一致通過,但其實侵犯了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的外嫁到其他地方女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因此是無效的。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要看外嫁女的戶口是不是還在孃家,如果外嫁女的戶口還在孃家所在的村子的話,那麼就代表著她還是該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可以獲得土地補償款的。如果外嫁女的戶口遷到了男方所在的村子,那麼就代表著該外嫁女是男方村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是男方村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話,那麼一般是得不到孃家的土地補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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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土地徵收補償款是直接給到戶主那,外嫁女如果有一份那應該一併讓父母領走了。按理是可以拿回自己那一份的,能拿到多少就難說了,主要看孃家人!

在農村很多人認為女兒出嫁了以後家裡什麼事都不相干了。如果沒兒子可能還好點,如果有兒子基本什麼都是留給兒子的,兒子負責養老送終拿財產,女兒什麼都不用管回孃家也是客人看待。這樣的情況下出嫁的女兒想要拿自己那份還真是較難的,父母願意給兄弟不讓怎麼辦,不要說什麼親情電視上報道為錢六親不認的還少嗎!

所以能不能拿到自己那份、拿多少就看孃家人怎麼表態,除非撕破臉走法律程序!


農村隨拍君


您好,您說的外嫁女回遷後,能否得到補償款,主要取決於外嫁女的戶口落在哪邊。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農村嫁女兒,戶口落在了婆家,自家農村如果由於進行城鎮化建設,或者其他原因賠付的拆遷補償,自然是拿不到了,但是如果仍然留在父母家,就是有自己一份。

外嫁女雖然嫁了出去,戶口也落在了父母家,畢竟是佔了自家的地得到的補償,肯定就有有自己的一份。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從古至今都流行著一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俗話,在我國無論是農村地區還是城市地區,因受觀念的影響,現在仍有不少老一輩的人或是村集體的人認為,既然都嫁出去了,那麼在徵地時,就沒有再回來分集體財產的權利。對於這種情況其實歸根到底就是一種重男輕女的思想。


一是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嫁女”有權參與分配該戶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分配應該遵循合法性原則、民主商議原則、平等分配原則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則。在土地徵收時,因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所以享有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因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所以也享有分配該補償費的權利。因此,凡是被徵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都應平等地享有分配的份額。也就是說,只要外嫁女戶籍還在本村的,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即便是“外嫁女”,也有資格參與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


二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權益對農村成員至關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外嫁女的戶口已經遷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參加分配原村的徵地補償款。


三是“外嫁女”未遷移戶口的,其在原經濟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權益應得到保護


“外嫁女”作為承包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員之一,同時也履行了應盡的村民義務,在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無論其是否屬於戶口能遷出而未遷出人員,均依法享有相應取得土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村民小組不得以村委會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張不分配其相應土地補償費。


四是“再外嫁女”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請求權


所謂的再外嫁女就是,因各種原因導致的再次改嫁、再嫁。對於這種情況的再外嫁女,如果戶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隨之轉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組的土地補償分配資格。

五是戶籍留在本村集體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分配主體資格,其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障


戶口沒有遷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備土地徵收補償主體資格,村規民約關於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規定不能與法律或政策產生衝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權益也應依法得到保障。


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存的根本,因此,如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到相關

補償,且被徵收土地也確實存在“外嫁女”的情況,那麼就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不應該剝奪她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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