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地被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要村裡統一安置嗎?

林道銳


農村承包地被徵收,徵收部門肯定要給予經濟上的補償的,並且補償標準隨著社會發展,越來越高。但是這種補償該給誰?應該如何分配?是直接補給農民還是補給村集體?其實相關政策都是非常明確的。

首先,農村農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權是村集體的,對於土地補償肯定是村集體的,也即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所有成員的。對於安置補償,是按照該土地所承包的農業人口數量來進行評估,給予安置補償的。所以,這部分的補助費,也是應該有村集體根據上級評估的具體情況,按承載的農業人口數量,統一掌握,統一進行分配的。

那麼,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就承包土地的個體農民,難道的其他土地沒徵收的農民一樣分配補償款嗎?顯然也不是,因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

通常情況下,針對土地上的青苗補助,和農民在土地上建設的附屬設施補助,這是要歸土地承包人所有的。同時對於土地的補償,如果承包地被徵收的農民,和其他未被徵收的農村同樣分配,那麼,必須對失地農民重新分給相同數量的承包地。如果村裡沒有機動地重新承包給失地農民,就只能從土地補償費中拿出一部分,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一般按照剩下的承包期限的當地土地年收入平均情況進行核算,以彌補其承包期內沒有土地耕種的損失。

所以,對於農村承包地被徵收的農民來說,一般不存在經濟損失問題,相反可能獲得比種植土地更高一些的經濟補償。但是,通常來說,除地被徵土地的青苗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可以直接補給失地農民外,其他補償是要村委會統一管理,根據情況進行分配的,當然失地農民應該首先得到合理的補償。


齊東晏子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形式有國有土地有集體土地兩種形式,對於農村的土地當然屬於集體所有人,農民可依法獲得承包權和經營權。


而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因為新建道路或開發需要被徵收,農民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這個補償分為三個部分: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還有農民土地種植農作物的青苗費補償,對於青苗費補償,因為是承包人花費人工、種子和化肥等,青苗補償費歸承包土地人所有,這是毫無疑議的。

至於被徵用的農民耕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費補償,以我們當地前幾年農民的耕地被國家徵用建設353省道的做法,雖然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不過村集體組織(村委會)只是監管最基層村民小組的耕地和村民,實際農民的耕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換句話說,非村民小組外的農民是不可能得到土地承包使用權,因此,按照這個原則,所在村民小組的耕地被徵收,只有村組織管理下的所在被徵用村民小組的成員可以獲得徵用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費補償,村組織(村委會)是不可以把徵用所在村民小組的兩種補償費挪作村組織統一處置的!

因此,我們這裡農村的土地被徵用建設353省道等,土地補償、安置費補償都是村組織管理下的被徵用村民小組的所有村民共同分配和受益,而涉及到農民個人宅基地被徵用,農民個人可以獲得宅基地及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評估後價格的兩種補償。


老農話三農


農村承包地被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要村裡統一安置嗎?憲法有規定,土地管理法都有規定。農村承包地被徵收是農村農民失去土地的最痛心的一件事,農民失去土地就沒有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今後大人孩子既無生活來源又沒有生活指望,那一畝三分地可是農民的命根子,雖然現在種地不賺錢,但可有吃飽飯的一線希望,幾千年農人都是這樣來生活的,一旦沒有土地,子孫後代在生活就無依無靠,農村承包地一旦被徵哎。雖然給了補償費和安置-費,只是現在在數人有了基夲保障,但被土地徵收以後的再生後來人成了無有土地者,後代要靠什麼去生活呢?大了成了無業者,他們要想辦法去謀生存。農村承包地被徵收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不要村裡統一安排呢?不需要,因為村無權安排,更提不上什麼統一了,農村承包地是每家每戶確權人,既然確了權,就應由土地確權人來領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領取農村承包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助費的,鎮村只是代保管,因為國家無法一家一戶去發放,也不清楚張三李四是多少?委託基層代辦代發代保管,基層村彙總上報就可以了,這時也是那些村基層視機虛報的貪心機會,所以這是一個正確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農村承包地徵收,讓農民真正拿到所應得到的土地被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得的領取。





WangFDDI夢圓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承包的地,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徵用是常有的事,題主提問被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助費是否是由村裡統一安排,這個提問提的好,值得探討。

現在被徵用的土地國家補償款結算方法有二種,第一種由村集體或者村民組對村民承包地被徵用,集體統一安排,統一結算,統一承擔責任,統一受益,被徵者只能得到青苗補償款項。

第二種方法,村民被徵土地各項補助款除了國家規定提留部份款項外,全部由承包個人結算,個人承擔責任,個人受益。

對於上述二種結算方法,我贊成第一種方法,對於第二種方法比較關注,而且也比較擔擾,為此提出自已的看法。

1,第一種方堅持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原則,村民只有承包權,經營權沒有土地擁權。

2,有利走共同富裕道路,不因為徵用土地而暴富,在村民之間窮富差異較大。只有集體統一按排,統一結算,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受益,大家才能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3,第一種方法有益於農村今後發展鋪平了道路,掃除前進道路中的障礙。

4,第二種結算方法,改變了村民由只有承包權,經營權轉變為土地擁有權,違背土地是集體所有的政策。

5,正如一位90多歲的老農所說,土地是土地改革時,國家改給我,已經交給集體,現在又給我承包了,國家需要又把我的地買回去了,這是國家的地還給了錢,而且還幫我買養老保險,從老人話語中我們可以瞭解他的含意。

6,由個人結算有點不合情義,而且貧富差矩較大,如在一村民組有承包地全部徵完,不反得到土地補償款,尤其是安置費方面,我地採買職工養老保險,一對失地老夫妻月養老金2500元一3000元之間,而有的村民一分地沒被徵,只能守著一畝三分地過日子,差矩何等之大,難道不值得反思嗎。

7,這樣下去不僅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國家,集體,個人都不利,關鍵對農村今後的發展設置許多障礙。

8,我堅持第一種結算方法,如果維持第二結算方法的地區,應該予以糾正。一


蔣山老徐


答:對,應該有村委集體發放。


(一)因為,農民承包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不是歸國家所有,國家徵收村集體土地,是國家與村集體作了一筆,合理合法的土地買賣,國家按照做買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規則,把錢都劃播給了村集體,而不是直接給私人,這是因為,私人沒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私人只有承包權經營權,所以,私人沒有權利和國家結算,各種徵地補償款。

(二)村委會拿到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款後,在鎮政府的領導下,要開黨支部會議,黨員會議,村委會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形成徵地補償款,分配決議方案,上報給鎮政府批准,方可分配徵收村集體土地補償款。



(三)分配原則是,把安置款,青苗補助款,地上私人付著物補償款,按上級政策規定,發放給失地農民,剩餘部分收入村集體帳戶,按照四議兩公開,決議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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