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國企"一把手"落馬:曾指示揚州商人洗錢3000萬

今年2月,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魯當柱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委監委調查,8月22日被雙開。作為百億國企的掌舵人,魯當柱的落馬曾在內蒙古建築行業引起不小的震動。

據內蒙古紀委監委通報顯示,為求仕途順利、逃避責罰,魯當柱在居所內專門佈置了20多平方米金碧輝煌的佛堂,供奉大小佛像十餘座,早晚燒香拜佛、打坐唸經。

12月3日,江蘇省揚州市商人姚某勤涉嫌行賄罪、洗錢罪一案在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有關魯當柱違法違紀的細節也隨之被披露。

12月5日,上游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僅姚某勤給魯當柱行賄的金額就達1100萬,為了將受賄錢款合法化,魯當柱還曾指示姚某以借款的形式洗錢,獲利1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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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姚某勤涉嫌行賄罪、洗錢罪一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圖源:包頭中院

從事建築行業34年 掌舵百億上市國企

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能建集團)是一家在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內蒙古送變電公司、內蒙古電建一公司、內蒙古電建三公司和原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田籌備處的基礎上組建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准,於2014年8月成立。主營業務為電力建設工程,電力及其他資源投資建設與經營,資產總額122億元。

2017年7月18日,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H股主板成功上市,成為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中首家在香港整體上市的公司。而魯當柱就是該企業的第一任“掌舵人”。

出生於1960年的魯當柱是內蒙古準格爾旗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先後在內蒙古電建二公司、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

知情人士介紹,自上世紀90年代起,內蒙古電力建築系統曾經過幾次重大的調整和佈局,而從基層幹起來的魯當柱,恰恰把握了改革的時機,每一次調整都給他帶來了升遷的機會。2014年,在電力建築行業工作34年的魯當柱,在最近的一次改革中,被任命為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若不是被組織調查,今年59歲的魯當柱或將在明年,於董事長的職位上平穩落地。採訪中,多名知情人稱,有能力、有魄力是魯當柱一路升遷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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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當柱。圖源於網絡

建奢華佛堂 常打坐求心安

上游新聞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內蒙古能建集團是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重點行業之一。也是電廠建設項目佈局最廣、最多樣的老牌國企。目前已有10家下屬子(分)公司,僅在冊員工就達5000餘人。而享受副廳級待遇,掌握著項目招標、採購決策權的魯當柱,也開始在權力中迷失。

今年2月,魯當柱因嚴重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8月23日,魯當柱被開除黨籍、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1月23日,在內蒙古召開的全區警示教育大會上,內蒙古紀委監委通報了魯當柱違法違紀的相關情況。

內蒙古紀委監委稱,魯當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在任職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中投資入股;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為所欲為,權力觀、政績觀扭曲,不正確履職,損害國有企業資產權益;生活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內蒙古紀委監委特別提到,為求仕途順利、逃避責罰,魯當柱在居所內專門佈置了20多平方米金碧輝煌的佛堂,供奉大小佛像10餘座,早晚燒香拜佛、打坐唸經。

多個可靠信源證實,魯當柱挪用公款數額超20億元,受賄金額超3000萬元。目前對於魯當柱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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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內蒙古紀委監委發佈了魯當柱案的相關情況。網頁截圖

揚州商人曾買房幫其保管財物

12月3日,江蘇省揚州揚中市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勤犯行賄罪、洗錢罪一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隨著姚某勤作案情節的曝光,有關魯當柱受賄罪的更多細節也隨之披露。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出,2003年至2006年間,犯罪嫌疑人姚某勤以江蘇省揚中市某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等企業的名義,利用時任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魯當柱的職務便利,與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電氣設備供銷業務,並介紹其它企業給電建一公司供貨,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期間,姚某勤承諾將其在電建一公司全部業務利潤的大部分作為回扣送給魯當柱,魯當柱表示同意。姚某勤先後多次給予魯當柱現金累計1100萬元。其中,500萬元由魯當柱陸續交由其特定關係人袁某保管。

2004年下半年時,魯當柱與姚某勤約定將部分回扣款由姚某勤代為保管,魯當柱隨用隨取。截止2006年姚某勤與電建一公司停止業務往來時,經二人核對,姚某勤為魯當柱保管的回扣款共計600萬元。

庭審中,公訴人特別提到,為了避免個人賬戶或親屬賬戶錢款過多引起組織注意,魯當柱曾讓姚某勤為其保管受賄所得財物,而姚某勤用在內蒙古購買的房產充當了魯當柱的“保險櫃”,供魯當柱隨用隨拿。

雖庭審中姚某勤否認該房產主要用於幫助魯當柱存放受賄所得財物,但經過法庭詢問,姚某勤最終表示,該房產他只是偶爾居住過。而魯當柱也擁有該房產的鑰匙及密碼,可以隨時進入房間,以便取款。

姚某勤還特別提到,魯當柱曾提出,姚某勤在內蒙古第一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項目,姚某勤需將利潤的50%作為回扣款,支付給魯當柱個人。為了獲得更多的項目,姚某勤表示同意。但姚某勤及辯護律師認為,其中600萬元回扣款並未實際送到魯當柱手中,因此不應認定為行賄款。

對此,公訴機關當庭出具了證人證言、銀行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以此來證明姚某勤行賄的事實。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公訴機關出具的魯當柱證言中,其除了承認收取姚某勤回扣款外,還供述曾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過多人行賄款,共計350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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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勤。圖源:包頭中院

指示商人放貸 洗錢獲利2000萬

為了將所收受的錢財“合法化”,2010年6月,姚某勤按照魯當柱的安排,將其保管的600萬元回扣款和袁某為魯當柱保管的1600萬元受賄犯罪所得款,及魯當柱違紀經商獲取的200萬元共2400萬元,連同其籌措的600萬元累計3000萬元,出借給鄂爾多斯某房地產公司賺取利息。

公訴書顯示,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間,姚某勤陸續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累計6526.5萬元,並將其中部分款項按魯當柱的要求用於給魯當柱的多名行賄人員退還受賄款、為魯當柱消費等用途。

為證明姚某勤洗錢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展示了魯當柱的另一份證言,魯當柱在接受監委及檢察機關詢問時表示,自1996年與姚某勤認識後,便一直有來往,關係比較好,會讓姚某勤幫他保管受賄所得的財物,而且對於魯當柱個人的工資收入及其家人的工作單位,姚某勤均詳細知曉,姚某勤也知道其部分財物系受賄所得。此外,為了避免組織調查,掩蓋犯罪事實,自2014年起,魯當柱還曾讓姚某勤等人幫其退款了部分受賄款。

魯當柱稱,出於對姚某勤的信任,在得知鄂爾多斯某房地產公司有經濟需求時,便要求姚某勤與該公司聯繫,由姚某勤全權打理放貸的事宜。僅3年時間裡,魯當柱用受賄所得的2400萬元,獲取了2000萬元的利息回報,且一直由姚某勤保管。“我要是需要錢,就讓姚某勤從銀行卡里取出現金,放置在呼和浩特的兩處房產中,我隨時過去取。”魯當柱在供述中說。

庭審中,姚某勤及其辯護律師對洗錢金額曾提出疑義。隨後,公訴機關出具了借款合同、銀行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魯當柱人民幣11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行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勤明知魯當柱的2400萬元與魯的職業或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系魯當柱受賄違法所得及收益,仍為其保管、放貸獲利,情節嚴重,應當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案情複雜,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作為魯當柱案涉案人員被審的第一案,姚某勤涉嫌行賄罪、洗錢罪一案備受關注。庭審當天,包頭市部分縣處級領導幹部,中國人民銀行包頭中心支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工作人員等200餘人旁聽庭審。

魯當柱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也將於近期開庭審理。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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