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手整頓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徵求意見稿已經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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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日向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據相關媒體披露,徵求意見稿共有5章38條,包含總則、經營規則、內控管理、監管管理和附件。對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資質要求、承保限額、經營範圍、費率釐定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監管出手整頓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徵求意見稿已經下發

飛速發展背後是信用保證險的混沌期

財險公司的車險紅利都已暫時過去,無論是想要尋求突破的大型財險公司、還是受車險馬太效應擠壓的中小保險公司,近兩年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已經是主流趨勢。而我們提到非車險 ,就不能不提健康險和信用保證保險。

以人保財險為例,2019年前三季度非車險方面的意外傷害及健康險、農險、責任險、信用保證險、企業財產險保費收入分別為409.37億元、104.37億元,分別實現同比增長41%、115.3%。

《信用保證保險行業白皮書》顯示,2018年,信保保費在財險公司非車險業務中的收入佔比為18.6%,信保保費在財險公司總保費收入的佔比為6.0%。近年來,財險公司總體保費增長承壓,2018年僅錄得11.6%的增長,相較而言,信保業務增長強勁,2018年同比增長高達69%。未來,信保業務有望成為財險公司的重要增長驅動。

從業務重要性來看,雖然信保在財險公司業務規模中佔比較小,但在未來仍有希望成為保險公司維持保費增長的有效驅動力。

眾安、平安已獲不俗成績

早在2005年,平安產險就成立了信保事業部,根據平安集團2018年財報數據,保證保險(包括個人和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規模僅次於車險,成為該公司第二大保險產品,當年保費收入330億元,佔公司總保費收入的13.34%。

眾安保險近兩年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信用保證險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眾安2018年年報顯示,眾安保險五大生態之中,來自消費金融的保費為35.2億元,佔總保費的31%排名第一位,同比增長241%。消費金融保費收入之中,最主要的來源就是信用保證險。

可喜人的增長速度背後,卻是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業亂象頻生的混沌。

栽進P2P深坑的保險公司

提到在信用保證保險上面栽跟頭的公司,就不得不提長安責任保險

2017年下半年,長安責任保險由於信保業務遭遇挫折,使得償付能力不足。2018年二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76.1%,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52.3%;而到了2018年三季度,長安責任保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41.50%,償付能力不達標。

2019年一季度,長安責任保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62.65%;二季度,長安責任保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222.27%。

而2018年轉折點的出現,正是因為長安責任保險為多家P2P兜底“履約險”賠付近20億元,披露當年第三季度償付力報告只剩,仍有近22億元代賠付,且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長安責任保險淨虧損達6.05億元。

隨後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5月,銀保監會先後對長安責任保險採取停止接受部分新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高管限薪、強制增資擴股等監管措施。

知道今年11月18日,銀保監官網發佈公告正式解除因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而對其採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業務、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

踩雷之外,信用保證保險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規搭售、“砍頭息”、“高利貸”,種種亂象也是屢見不鮮。例如在聚投訴上有關大地時貸的投訴事件有數十起之多,而其中多數都與以保費名義收取高額利息、暴力催收等有關聯。

銀保監會出手理清規則

相較於2017年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本次徵求意見稿之中對保險公司類別、資質要求、經營範圍、禁止行為等方面都進行了完善。

監管出手整頓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徵求意見稿已經下發

1、經營主體範圍縮窄,經營資質提升門檻

《暫行辦法》之中,對允許經營信保業務的主體統稱為保險公司,指代財產保險公司。而本次的《徵求意見稿》則新增了經營範圍僅限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的專營性保險公司。

對於經營“門檻”《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

此外,對保險公司資質和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本次的《徵求意見稿》也做出了更高的要求: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總公司應當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簡歷風險管理、監測系統,且要求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2、新增承保“界限”

(1)限額: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其中,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2)單個履約義務人限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其中,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

(3)六項不可保:非公開發行以及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及債項評級均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債權轉讓業務(銀行作為被保險人的保理業務除外);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入業務;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3、鼓勵數據對接

《徵求意見稿》稱,鼓勵保險公司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鼓勵保險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各類大數據機構等進行數據對接。

4、要求建立可回溯機制

徵求意見稿中提到,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信保業務的承保標準和操作規範。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建立承保可回溯機制,並按照《保險法》要求保存相關資料;通過互聯網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對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驗證,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信息,確保全面記錄、不可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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