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徵求意見:設五類評價要素

中小企業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徵,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金融支持實體、支持中小微企業,一直是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主題。

那麼,如何量化評價銀行的小微金融的服務效果?4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從信貸投放,體制機制建設,重點監管政策落實、產品及服務創新、監督檢查等五方面,完善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小微金融服務情況的監管評價。每類評價要素下設若干項指標,監管部門對每項指標進行評分,並根據彙總後的綜合得分,將評價結果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四個評價等級。

具體來看,信貸投放情況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兩控”、信貸資源傾斜、小微客戶細分、服務覆蓋面等情況。體制機制建設情況包括綜合服務機制、風險管理機制、資源配置機制、核算與考核機制等情況。重點監管政策落實情況包括小微企業續貸、授信盡職免責、金融服務信息披露等情況。產品及服務創新情況包括信用信息運用方式、產品服務模式、服務效率提升、信用貸款及中長期貸款投放等情況。監督檢查情況包括規範服務收費、報表數據質量等情況。

在評價結果的運用方面,《辦法》明確,將通過以下方式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評價結果運用,進一步發揮監管評價的導向作用:一是向單家商業銀行通報評價結果。二是將評價結果抄送商業銀行的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相關上級機構,以及人民銀行等部門。三是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的主要依據,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較好的商業銀行。四是對於評價結果為三級、四級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將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並加強監管督導。

在評價的組織工作上,《辦法》規定銀保監會對全國性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評價,地方性法人銀行由屬地銀保監局進行監管評價,共分為五個環節:首先,商業銀行按照《辦法》對本行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情況開展自評。第二,銀行自評完成後,監管部門全面收集商業銀行相關信息,為監管評價做好準備。第三,監管部門綜合前期信息採集和商業銀行自評結果,並結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情況,開展監管初評。第四,監管部門在初評基礎上,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復審。第五,複審結束後,監管部門向被考核的商業銀行通報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最後是檔案歸集環節,年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工作結束後,做好相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的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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