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年終歲尾,

是不少職場人士盤算著跳槽的高峰期。

不過,

在跳槽之前可要仔細檢查檢查

自己與“東家”之間簽署的相關協議,

說不定會“跳”出官司。

近日,

原任職於蘇州高新區某科技企業的小王

就與老東家因“跳槽”對簿公堂。

經過虎丘法院審判後,

小王被判賠償老東家35萬元。

而這起官司,

就是與一份特殊的協議有關。

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小王是名牌大學畢業的高端人才,在2016年3月,他與蘇州高新區一家高科技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5年,崗位為系統工程師。

在入職時,小王和公司雙方同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書》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協議書》。

協議中規定了“合同解除後一年內,乙方(小王)不得到經營下列業務的個人或企業處就業:精密測量與檢測相關的計算機軟硬件產品、光學產品等產品的生產、研發和銷售……若違反約定,除需返還甲方已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50萬元。

兩年後(2018年3月),小王因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按照約定,以小王離職前基本月薪2.5萬元為標準,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5萬餘元。

然而,離職後的小王立刻應聘到無錫一家智能裝備公司任職。“小王應聘的這家公司,經營的產品包括測量和檢測設備,還有自動化系統等,與我們公司存在業務上的競爭關係。”在庭審中,企業代表陳述。

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於是,蘇州這家高科技企業以小王涉嫌洩露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小王須向“老東家”支付50萬元競業限制違約金,並退回企業發放的補償金5萬元。


不過,小王堅稱自己沒有違約,並對裁判結果表示不服,便訴至虎丘法院,請求判令仲裁無效。

“我在離職前,確實先和無錫的公司接觸過。”庭審中,小王在庭審中陳述。原來,在跳槽前,無錫的公司曾答應小王,他一入職就可以到關鍵部門帶領團隊。

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不過,小王也承認,從蘇州的公司離職前,公司領導曾特別強調了競業限制的事情。“我內心也不敢去關鍵部門,與無錫公司協商後,先把我安排到了其他部門。”

小王坦言,他知道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有重合競爭,“但是我在蘇州的公司的主要工作是測量,在新單位的主要工作是檢測,兩者不一致。”同時,他認為,5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即使我需要支付違約金,也應當調低金額。”

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庭審時,原被告一致確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的競業限制履行期限已經屆滿,雙方也未續簽。


虎丘法院承辦法官遊進國認為,小王和原任職的公司所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遊進國表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原告小王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工作單位和被告在業務方面存在競爭關係。

”原告小王在老單位工作時接觸並瞭解了保密信息應為客觀事實,所以小王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依約原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遊進國說。

“同時,老單位已向小王發放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在小王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依約應返還。”遊進國指出,關於雙方約定的50萬元違約金,原告小王雖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而被告也不能舉證因原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對此,遊進國認為,法院認定原告小王應予返還已經在客觀上使得被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補償。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時,被告作為用人單位處於較為強勢的地位,並結合原告的工資水平、違約的惡意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原告小王應支付被告違約金35萬元,同時返還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5萬元。

蘇州一企業員工跳槽“跳”出官司,被判賠老東家35萬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隨之而來的是競業限制類糾紛顯著增多,高賠償額也漸成常態。


法官遊進國提醒,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企業間的惡性競爭,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誠實守信才能減少雙方風險,基於平等誠信的基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應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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