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有哪些情形

刑事案件中,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不是沒有處罰,只是在最低的法定刑以下進行量刑。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情節,那麼就可以申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在刑事案件中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有: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即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1)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自首

《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⑤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4、立功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表現:(1)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例如被收押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災害時積極參與搶險救災),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5、從犯、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範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他酌定從輕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法定情節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結合具體案情對行為人予以從輕處罰:

1、犯罪嫌疑人年老體弱或者患有殘疾的;

2、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

3、能夠積極退贓獲賠償被害人損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後因激憤將被害人打傷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二、刑事案件中減輕處罰情節

1.減輕處罰情節的種類包括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兩種。

2.減輕處罰情節的內容

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衛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後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⑴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後,案發前,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⑶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於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⑷犯罪後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禦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群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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