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元代“土官制”入手,談談元朝土官的歷史作用

蒙古統治者通過武力征伐和詔諭招撫兩種手段,征服了西南的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但由於這些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低於內地,加之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各有差異,如採用與內地劃一的統治方式是難以奏效的。如公元1253年忽必烈征服大理後,降服了境內的大多數少數民族,但因委任官員有所失宜,使當地居民甚為不安。

從元代“土官制”入手,談談元朝土官的歷史作用

公元1264年,滇中地區便爆發了以僰僧舍利畏領導的三十萬各族人民大起義。舍利畏說:“蒙古系北虜,否等南蠻聲教所不及,何以服從之!”起義的原因除了雲南都元帥寶合丁等實行專制統治,不善於撫輯外,民族矛盾也是促成起義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蒙古統治者改用當地民族上層為官,即土官進行統治的辦法,既能減少和當地少數民族的直接衝突,又能把這些地區加以有效地控制。

在西南地區任命的最早土官為摩些首領麥氏。蒙古軍於公元1253年進攻大理時,路經麗江一帯,摩些首領麥良內附,以之為察罕章管民官,從徵大理時升為副元帥,賜虎符金牌。蒙軍攻下大理後,得知其主段氏微弱,國事皆決於高祥、高和兄弟,於是對至死不降的實權派高祥,追斬於姚州(今雲南姚安),而對大理國主段興智卻虜而放之,並委以重任,命主國事,段氏遂成為雲南境內最大的土官。隨著蒙古統治勢力在西南地區的深入,湖廣、四川、雲南三個行省也都設立了大大小小的土官,成為元政權在當地統治的基礎。

從元代“土官制”入手,談談元朝土官的歷史作用

一、土官的職類

行中書省土官有,白族土官信苴日任參知政事;其後人段功因平息紅巾軍起義有功,任命為省平章政事;白族土官高阿康任行省參政;高壽任行省左丞。在天曆兵變之時,彝族土官舉宗、祿餘,並遙授行省參知政事;實ト、月魯帖木兒任行省官員。元朝的土官雖為行省官員,但只能以參鎮(政)之名,自鎮其土,毫無實權。

宣慰司土官,據《元史・百官志》載:

“宣慰司,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有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有邊陲軍旅之事,則兼都元帥府,其次則止為元帥府。”

可知,宣慰司是設於行省和郡縣之間的一級行政機構,多設於邊徼重地,為元代始創。宣慰司的長官宣慰使多由少數民族擔任,白族的信苴日、段阿慶,彝族的漂末、祿餘、舉宗、安氏,苗族的楊賽因不花,鄂西容美土官田旻,湖南田氏等都曾擔任過此種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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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土官,據《元史・百官志》載:

“其在遠服,又有招討、安撫、宣撫等使,品秩員數,各有差等。”

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是宣慰司之下的行政機構,雲南設有麗江路軍民宣撫司、金齒等處宣撫司,廣南西路宣撫司和湖廣的慶遠南丹溪峒等處軍民安撫司,播州軍民安撫司,新添葛蠻安撫司,乾寧軍民安撫司等。

路總管府土官有,大理段氏自信苴日到段明,共有十一代世襲大理路總管。此外,還有車裡路總管寒賽、東川路總管普折、元江路總管普雙、建昌路總管阿宗、通西路總管緬吉、普安路總管阿宋、普定路總管適姑、姚安路土官高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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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縣丞。見於記載的很多,如湖廣行省的鄂西散毛府覃氏、乖西府知府阿馬,雲南行省順寧府土知府猛氏、北勝府知府高俊、騰衝知府高救、普定知府容苴等。任土知州的有,江州知州弄景、馬龍州知州羅苴、通安州知州麥兀、威遠州知州阿只步、順州知州自瞠等等。土知縣有研和縣的龍鍤、廣通縣的長壽、通泉縣的易陬等。

土巡檢、土千戶、土酋吏,作為行政基層組織,由少數民族擔任土官則更為普遍。據統計,屬陝西行中書省管轄的有,宣撫司二,安撫司一,招討司五;屬四川行中書省的有,宣撫司四,安撫司三,總管府一,長官司三十ー;屬雲南行中書省的有,宣撫司四,軍民總管府十二,安撫司三。路九,軍民府十六,土知府知州九及其他蠻夷長官司;屬湖廣行中書省的有,宣慰司二,宣撫司一,安撫司十四,土府五,土州五十六。土縣一,長官司三百六十四。擔任土官的少數民族有,白族、彝族、納西族、傣族、蒲人、苗族、仡佬族、壯族、土家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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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官的職責

土官作為元朝政府委派在當地進行統治的官員,其首要職責是維護元政府在當地的統治,保證中央的各項政令能在當地推行。由於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各族各地土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其程度也不盡相同,但其職責有幾點是共同的。一是維護當地的統治秩序,配合元朝政府對作亂者進行鎮壓。如大理總管段氏在鎮壓舍利畏起義中立下汗馬功勞;播州土官楊賽因不花鎮壓了蛇節、宋隆濟起義。

二是負責在當地徵收租賦。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納速刺丁曾率軍在金齒等地“詔定租賦,立站遞,設衛送軍”,大理金齒宣慰司的官吏羅文節就曾到幹崖(今雲南德宏州盈江縣境內)徵收賦金。三是須親自按時到京朝覲,貢獻方物。大理總管從段實(信苴日)到其子段阿慶,就曾“始終七覲闕廷,賞賚無算”,其他土官入朝的記載也很多。進貢的方物多是地方的特產,有金銀、馬匹、馴象等。方物的種類和數量都是有一定的規定,元朝把此作為考査土官忠實程度的一個重要方面。雲南姚州府土官高明於天曆元年(公元1328年)進京人,

“文宗皇帝嘉其世濟忠孝,自遠述職……命升姚州為姚安路,明為姚安路軍民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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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聽從中央的調遣,派兵從徵。爨軍,摩些軍,思、播、敘諸郡及亦奚不薛諸蠻,羅羅斯軍都曾隨軍從徵緬國。五是修築道路,設立驛站,屯田墾殖。烏蒙路總管阿牟曾以置立驛站,修治道路而被朝廷命詔;建昌路女土官沙智因治道立站有功也受到元廷的嘉獎。

三、土官制的歷史作用

元代的土官制,是在秦、漢羈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的,但較前有很大差異。首先是朝廷對土官的管理,比前代要嚴密。它不僅要求少數民族酋長對朝延表示臣服,繳納貢賦,而且由行省通過土官對其地進行實際管理,並派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達魯花赤,進行監督。如在雲南省則有宗王坐鎮一方。第二是朝廷對土官的控制,除用封官、賞賜、召見、聯姻等多種方式進行拉攏利誘外,又從各方面對其權勢加以限制和削弱。嚴格的管理和控制,使元朝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逐漸深入和鞏固,西南地區的政治、經濟、軍事諸方面皆納入中央王朝控制的軌道。

從元代“土官制”入手,談談元朝土官的歷史作用

​元朝統治者深知“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所以允許土官世襲相傳,即土官病故,由兒子或侄兒、兄弟繼承,無後裔則由妻子承襲夫職,確無其繼承者,則按照當地風俗選有能力者擔任。在管理上,則松於內地流官,據《元史·刑法志》記載:

“諸內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

由於土官制度能適應當地少數民族實際情況,西南地區的政局不僅很快穩定下來,直到元朝滅亡之時,未再出現過獨立政權。即使在元中葉以後,雲南最大的土官段氏乘機坐大,發展到與梁王分域構隙的地步,也只是作為元朝大理路總管與元廷共存亡。四川湖廣行省的情況與雲南類同。可以說,土官制度在鞏固祖國統一,穩定邊疆,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促進其交流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對明、清兩代土官制度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1、諸葛元聲《滇史》

2、《元史·地理志》卷9

3、《元史·信苴日傳》卷166,第391頁

4、胡蔚本《南詔野史》

5、《元朝徵緬錄》

6、《土官底簿》

7、《元史・世祖本紀》卷10,第213頁

8、《元史·文宗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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