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決平安普惠關聯公司“大量放貸”:“小貸+擔保”助貸模式是否違規?

近日,一家地方法院的司法判決直指“助貸”模式,引起行業熱議。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裁定,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平安擔保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平安小貸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

11月8日,平安擔保公司發佈聲明,否認上述指控。法院判決中“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觀點與實際業務完全不符,該司未收到任何公安機關的刑事調查通知,未進入任何刑事調查程序。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的業務基本模式為小貸公司提供借款,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不存獲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該案受到關注,在於觸及當前萬億規模的互聯網貸款的核心業務模式——“助貸”。

特別是2017年後,監管要求表內、外融資合併計算槓桿,制約了持有互聯網小貸牌照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承攬借貸的能力,使其轉向與銀行、信託等機構聯合放貸。

11月9日,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對記者表示,“目前據我所知徐州警方並沒有立案,這個案子也明顯沒有證據證明涉及套路貸。”放款人是平安小貸,擔保人是平安擔保,屬於持牌機構,沒有超經營範圍。利率雖高了一點,但是也沒踩36%的“紅線”。“我們應該靜待進一步消息,而不是那麼快下結論。”

“小貸+擔保”放貸路徑

江蘇徐州中院的裁決,揭開了“助貸”業務的模式。

四年前,2015年9月21日,平安小貸公司與江蘇省沛縣人李某簽訂個人版《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4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貸款按月結息,月利率為0.70%。

同日,平安小貸公司與李某、平安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平安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其中,《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費用總計3.108萬元,包括:前期服務費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費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擔保費、管理費在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另約定滯納金、追償費用的計算方法等。

當日,李某根據平安小貸公司的要求,向平安擔保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同意委託第三方支付機構——深圳快付通從李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中扣劃款項。劃扣款項包括:李某依借款合同約定向平安小貸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各期還款額、各項手續費、罰息、複利、滯納金以及其他任何費用)以及依保證合同約定向平安擔保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前期服務費、擔保費、管理費、滯納金、代償款項以及其他任何費用)。

合同簽訂一週後的9月28日,付款方戶名為“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記者注:根據工商資料,信安小貸後更名為平安小貸公司)向李某在建行開設的賬戶匯入小額貸款13.58萬元。也即,直接扣除了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李某應當平安擔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務費4200元。

後來,該筆貸款出現逾期。李某下落不明,餘款逾期至今未還。平安擔保公司依據《保證合同》約定,於2016年5月19日代李某向平安小貸公司償還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2019年2月,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本案應裁定駁回原告平安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駁回原告平安擔保公司的起訴。

沛縣法院的裁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再後,平安擔保不服一審裁定,向江蘇省徐州中院提起上訴。

平安擔保在二審上訴中辯稱,收取前期服務費有合同依據,實際上該公司也提供了貸款服務,一審法院引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顯然不適用本案。

2019年10月28日,徐州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判長單德水裁定,上訴人平安擔保公司與案外人平安小貸公司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平安擔保公司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觸及助貸模式

該判決一經發布,在小貸行業引起廣泛熱議。

原因在於,案件中所涉及的“助貸”模式在行業中廣泛存在。

關於助貸業務模式,仍未有全國範圍內的監管要求,各地具體要求不一。一位互金人士表示,助貸已由原來的“兜底”模式轉為“分潤”模式,去年以來,助貸模式由助貸機構進行導流、客群初篩,合作機構與助貸機構對貸款收益僅從分成。助貸業務的門檻提高,資金向頭部、大型的助貸機構集中。對於利潤分成情況,各家機構不一,有的助貸機構人士表示,其會以技術服務費名義收取“4個點”收益。另有機構人士稱,該機構通過與出資機構對收益分成,出資機構會拿到5成以上。

在新的助貸模式下,大部分合作機構要求引入第三方增信措施,包括融資擔保、信用保證保險等,也有小部分銀行對此並無要求。

11月8日,平安擔保公司發佈聲明稱,法院判決中“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觀點與實際業務完全不符,該司未收到任何公安機關的刑事調查通知,未進入任何刑事調查程序。

該公司辯稱,平安擔保公司提供獲客諮詢、風險初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流程服務,與銀行、信託、小貸等眾多資金方開展合作。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的業務基本模式為小貸公司提供借款,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不存獲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該公司稱,在聚合借貸業務服務平臺上,收費基礎建立在客戶之間分別簽訂的借款、擔保等相關服務合同之上,收取的費用分別為資金方的利息、增信方的擔保費,不存在多頭收費,客戶承擔的整體資金成本在監管要求的範圍以內,理應受法律法規保護。

11月9日,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對記者表示,“目前據我所知徐州警方並沒有立案,這個案子也明顯沒有證據證明涉及套路貸。”

徐北指出,放款人是平安小貸,擔保人是平安擔保,屬於持牌機構,沒有超經營範圍。利率雖高了一點,但是也沒踩36%的“紅線”。本次判決結果,不能說是法院和公安踢皮球或法院不認真作為,最近這類案子實在太多了,難免會有些簡單粗暴。

“我們應該靜待進一步消息,而不是那麼快下結論。”徐北說。

誰是平安普惠

該案所涉及的兩家平安普惠的公司,屬於中國平安(601318.SH、2318.HK)集團旗下的普惠金融業務集群。

在萬億規模的助貸/聯合貸款市場上,平安普惠與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金服、騰訊旗下的微眾銀行一起,佔到了助貸或聯合貸款市場的大部分份額。

平安普惠持有數張小貸牌照、融資擔保牌照,與前海金交所、重慶金交所和陸金所一起構成平安集團的“大陸金所”體系。

平安普惠的組織架構是,在平安普惠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設有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湖南省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3家小貸公司,註冊資本分別為6.8億元、3億元、5億元。其中,金安小貸為互聯網小貸牌照。

另設有深圳平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兩家擔保公司,註冊資本分別為1億元、12.5億元;本案所涉及的平安擔保公司,與重慶金安小貸一起屬於同一股東所有。平安擔保公司註冊在江蘇南京,註冊資本55.32萬美元。

不過,平安普惠金融業務集群一直沒有發佈詳細的業務數據,其下產品有i貸、宅e經營貸、O2O借款、優房貸、壽險貸、薪金貸等。其在2016年末發佈的數據稱,力爭2020年其貸款餘額突破1萬億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截至2018年末,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資產132.78億元,同比大幅減少40.11%;2018年度營業收入38.30億元,同比大幅增加28.91億元;淨利潤17.94億元;不良貸款率為2.03%,同比增加1.79個百分點。

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資產89.21億元,2018年度營業收入6.15億元,淨利潤3876萬元。2018年,平安普惠旗下的深圳平安普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停止新增業務。

其餘兩家主要的助貸或聯合貸款機構中,截至2018年末,微眾銀行資產總額達2200億元,比年初增長169%。螞蟻金服始終未披露詳細業務數據。

但上述資產規模並不包括“助貸”規模,而是各機構表內貸款。

截至2018年末,微眾銀行的微粒貸貸款餘額突破1600億。螞蟻金服公開披露,目前已經與400家金融機構合作,“每一筆信貸都是螞蟻金服旗下的網商銀行和各個金融機構聯合的風控產生的聯合的信貸結果,不良率非常低,在1%上下”,希望在未來兩年合作金融機構增至1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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