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銀行與“助貸”平臺的“兜底模式”會否壽終正寢???

原創: 宮SIR 青島諾金金服 今天

何為兜底模式?何為助貸平臺?

助貸平臺,即為專業從事信貸業務營銷操作的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基於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明裡暗裡的合作,負責營銷貸款客戶、解釋信貸政策、對借款人資質進行初審、幫助符合銀行信貸政策、准入條件和審批政策的借款人辦理貸款申請、審批流程,獲取信貸資金,並收取服務費等費用的平臺公司。

兜底模式,即為,助貸平臺、中介公司、擔保公司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獲取銀行給與幾十倍槓桿的融資授信,向銀行等推薦貸款客戶,併為借款人的違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在發生嚴重逾期時以保證金向銀行代償貸款資金和利息,同時獲取銀行債權轉讓,自行向借款人進行催收或處置抵押物資產。

目前,在國內市場上,除了獲取融資擔保資格的融資擔保公司、還有很多助貸平臺等中介性質的貸款服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繳納保證金,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抵押貸款、汽車消費&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信貸業務。

兜底的助貸平臺由於承擔了兜底代償風險,除了收取服務費之外,同時還會收取砍頭息(即下款時扣除部分費用,通常向借款人解釋為前期利息)、擔保費等費用。某些銀行,比如工商銀行等還會配合助貸平臺,提前將平臺的擔保費墊付給助貸平臺,同時將擔保費加到月供裡,上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金額(比如客戶貸款實際下款10萬元,合同還款本金為12萬元,多出的2萬元為上浮合同額,同時銀行墊付的2萬合同額按照貸款利率加收利息)。即,除了貸款服務費之外,助貸平臺獲取擔保費的方式有:內扣(砍頭息)和上浮(合同額)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借款人如提前還款,砍頭息和上浮的還款額均不能退還免除!

近期,銀監會頒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其中:第三條: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第四條: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准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擬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這兩條規定其實是對融資擔保業務再次做了明確的確定,並不是什麼新規。但是,國內金融市場一向混亂不堪,非融資擔保公司和助貸平臺、中介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遍地都是!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擔保公司分為融資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擔保公司,只有融資擔保公司有資格從事貸款擔保業務與銀行合作推介客戶並承擔擔保責任,而其他的所有機構除了保險公司外均無資格從事該業務。其中,保險公司因為有個人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可用於個人貸款擔保,為銀行兜底,故很多大保險公司都成立信保個貸部門從銀行獲取資金,自主開展貸款業務,且因為保險公司的強償付能力,無需向銀行繳納保證金即可承擔貸款擔保兜底責任,並大多采取分期收取借款人保費的模式(借款人按月還款金額包括貸款本金、銀行利息、保費)。

銀監會補充規定裡針對汽車經銷商從事汽車消費貸款針對的是類似工商銀行車貸業務與汽車銷售公司合作收取保證金的兜底模式,汽車銷售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經常存在:貸款剛逾期時就拖走貸款車輛,收取高額拖車費,強制購買指定車險、貸款結清時不退借款人押金等行為。

而第四條,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的機構指的就是助貸平臺、中介機構,此類從事兜底業務與銀行合作的現象更為普遍。通常,銀行開展某個風險較高的業務或者降低某種貸款產品的審批標準,自覺存在較大風險的時候,又或者某銀行規模較小,在全國各地沒有分支機構無力營銷和貸後管理時,就不得不依託助貸機構的存在來幫助獲取客戶、上報審批、辦理貸款流程了!銀行、消費金融、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就是俗稱的資金方,“既想當婊子又得立牌坊”,既想開展業務又怕承擔風險,既無力營銷又想獲客,除了與助貸機構合作好像也沒什麼好辦法。而助貸機構往往也得依託貸款同業推介客戶開展合作,收取的服務費還得返利給同業,那兜底的風險只能是砍頭息或者加擔保費的方式來對沖,都是為了賺錢!

那麼銀行為什麼不都通過融資擔保公司來做兜底業務呢?因為融資擔保公司一向是准入門檻很高的,歸地方和省金融辦審批,通常對實收資本、發起人資質、後續業務開展規模有很嚴格的要求,並不是那麼好成立的。即便成立了,地方金融辦也是在每年縮減融資擔保公司的數量,沒有國有股份參與的融資擔保公司生存非常艱難;比如銀行坑借款人的抽貸行為經常就害的擔保公司和墊資公司賠的傾家蕩產。

那麼既然有風險,又為何眾多助貸平臺願意當這個兜底角色?核心原因是:兜底=獨家代理!!銀行既然讓你繳納保證金承擔風險,那麼該貸款產品某個區域內的獨家代理經銷權就是你的了,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想給客戶辦理該信貸產品就得通過兜底助貸平臺進件,助貸平臺就很容易將代理產品做起量來,說道底,就是獨家代理權思維作祟。

有需求就有供應,中國的銀行們、消金們經常置銀監會的監管規定於腦後,為了放出去貸款賺息差,就大膽的向交的起錢的助貸平臺敞開大門。市面上的銀行信貸產品那麼多,沒有助貸機構的參與,服務與營銷都無法完成,而助貸機構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多收費也是情理之中。

那麼,在融資擔保公司數量太少,擔保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面對國內強烈的社會融資需求,既承擔違約風險又承擔營銷服務職能的助貸平臺還能生存下去麼?銀行們會否嚴格執行銀監會的監管規定?本人認為短期內不太可能,其實助貸平臺賺錢的並不多,通常在某個信貸產品運行初期,瘋狂營銷產品大量獲客之初利潤比較客觀,一旦貸款業務長期開展之後,逾期違約率必然上升,此時繳納給銀行的保證金就不夠償付壞賬的了。因此,長期看,一般的兜底助貸機構不能保證長期盈利,幹久必賠。在監管之下,助貸機構會更多的轉向非銀行的資金方,與銀行合作的助貸機構必然會越來越少。

本人認為,信貸從業者們,老老實實幹個純代辦服務性質的純中介公司就可以了;即便是從事房屋抵押貸款的兜底業務,在目前房地產金融環境下,處置不良資產也未必能保證長期獲利,否則一不小心就變成了銀行壞賬和不良資產的接盤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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