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的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是否要交增值稅?

一、 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

1、因購買方延期付款,隨同銷售款項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價外費用其實是購買方在採購付款外又額外支付的一筆費用,對銷售方而言是在銷售價款外又額外收取的一筆收入,因購買方延期付款,銷售方隨同銷售款項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由此可見,價外費用是併入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中的,隨同銷售貨物或服務收入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同時應按銷售貨物或服務適用的稅目、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注意的是,價外費用一般是含增值稅的金額,在計算銷售額和增值稅時應進行不含稅換算。

2、採購方因中途取消合同(合同未履行)給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

價外費用是在銷售價款外又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與銷售收款有關的款項,購銷合同未履行,未發增值稅的經營活動,銷售行為不存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價外費用, 也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不需要開票,也不需要交增值稅。

二、 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

1、銷售方因晚交貨給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據及相關憑證。

2、 銷售方因未履行合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據及相關憑證。

3、由於銷售方貨物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由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

屬於銷售折讓行為。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佈,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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