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否要交增值税?

一、 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

1、因购买方延期付款,随同销售款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其实是购买方在采购付款外又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对销售方而言是在销售价款外又额外收取的一笔收入,因购买方延期付款,销售方随同销售款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是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中的,随同销售货物或服务收入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应按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的税目、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注意的是,价外费用一般是含增值税的金额,在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时应进行不含税换算。

2、采购方因中途取消合同(合同未履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

价外费用是在销售价款外又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与销售收款有关的款项,购销合同未履行,未发增值税的经营活动,销售行为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开票,也不需要交增值税。

二、 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

1、销售方因晚交货给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及相关凭证。

2、 销售方因未履行合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及相关凭证。

3、由于销售方货物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属于销售折让行为。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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