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的,會計抓緊調賬

自從18年固定資產可以所得稅前一次性稅前扣除新政出臺以後,會計圈就存在兩種聲音:一個是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一致,都是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或者研發費用等;第二派是會計處理仍然按照固定資產,每個月計提折舊等,只是所得稅的時候進行加計扣除。

政策理解不到位,容易出大麻煩!

扣除政策新規定

500萬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的,會計抓緊調賬

1.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當期納稅調減,後折舊攤銷期間都進行納稅調增。

3.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時,不強制要求企業稅收和會計處理一致,允許存在稅會差異。(看明白了,人家明確說是可以存在差異的,而不是一刀切,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稅務怎麼處理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2)會計處理需要按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處理“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產生的稅會差異;

(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應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要傷心啊,享受政策就要增加很多會計工作量,要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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