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而別的員工可主張經濟賠償嗎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李建錄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律師認為不辭而別的員工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而違法在先,且被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已無權主張經濟補償。

2018年5月,王女士與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王女士於2019年5月初未打招呼離崗未再上班。公司在無法聯繫到王女士的情況下,根據規章制度,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2019年5月21日,王女士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補繳社保費,但不支付王女士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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