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青蛙也犯法?這些野生小動物也不能抓

本以為在河溝捉點野生蛙類不算事兒,卻不曾想兩位一輩子沒犯過法的農村大媽因此被富順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成了被告人。近日,富順縣法院依法對涉嫌犯非法狩獵罪的張某和龔某判處刑罰。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和龔某相約逮青蛙賣錢,當晚9時許,張某在富順縣某村一河溝裡用夜間照明設備和獵網捕捉蛙類64只,龔某捕捉蛙類52只,二人捕獲的蛙類均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後被富順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並將上述蛙類交林業部門放歸自然。


捕捉青蛙也犯法?這些野生小動物也不能抓


富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和龔某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故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被告人龔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捕捉青蛙也犯法?這些野生小動物也不能抓


法官提醒,法律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同青蛙一樣,蟾蜍、麻雀、野雞、野兔、野豬、刺蝟、壁虎、黃鼠狼等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都不能隨意捕獵,因為它們都被列入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名錄,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雖然其並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但也依法受到保護,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保證,公民不能隨意捕獵和殺害這類動物,否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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