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被強拆,我要“民告官”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長久以來,政府在和老百姓打交道中似乎一直處於主導地位,所以即使老百姓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敢維權,一方面是出於內心的恐懼心理,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匱乏。導致了老百姓陷入了不知維權、不敢維權、不會維權的尷尬境地。那麼在政府官方的壓力之下,作為被拆遷人的您如果想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遇到房屋被強拆,我要“民告官”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一、如果我的房子被徵收,我能為了我的權益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有關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中規定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房屋徵收部門對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有償收回,雙方就補償問題產生糾紛。這種糾紛是在國家機關和公民中產生的,屬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在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讓老百姓能維權!

二、如果我想維權,我該去找哪個法院?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被徵收人應該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您的案件經過了複議,那麼行政訴訟既可以由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管轄,也可以又複議機關所在地管轄。

遇到房屋被強拆,我要“民告官”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我不是“釘子戶”,我只是想維權!

在行政訴訟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政府向法院申請允許先行強制徵收其房屋,否則會形象政府的工程進度。法院會不會允許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因此,在訴訟當中,能不能強制執行要看不予強制執行是否會侵害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如果政府申請法院允許強制執行的理由是耽誤政府的工程進度,也就是僅僅會影響到開發商的利益,那麼法院不能允許強制執行。在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尚未執行,法院未作出判決,被訴行政行為尚未被定性為合法行為,允許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

遇到房屋被強拆,我要“民告官”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弱者利益,防止行政機關權力濫用,強制執行應當滿足一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會產生嚴重後果;

(3)申請人提供了財產擔保;

(4)先予執行的裁定應依法律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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