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戶口已遷出的人還要回來爭土地徵收安置?該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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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爭”字,多少已表達了提問者的態度,是“爭”集體組織部分的補償與安置,還是“爭”家庭內部有關土地的補償與安置,或是二者都“爭”。但若戶口已遷出的人有土地,且土地被徵收,就極有可能不是“爭”,而是按政策應該享受。

筆者及筆者的不少朋友從事過農村土地徵收工作,根據現行政策說說相關情況吧。

第一,無承包地的戶口遷出人員,對老家的所有徵地補償與安置已無資格去“爭”。

道理很簡單,戶口遷出,不是老家這個被徵地社的集體組織成員;且又無承包地,老家這個社土地徵收,與當事人八竿子打不著,沒有半毛錢關係,根本沒有資格去“爭”老家土地徵收的相關補償與安置。

第二,有承包地的戶口遷出人員,按土地徵收的政策和村民自治的規定享受相應的補償與安置。

(一)先分享一個案例:去年底筆者一朋友老家徵地,因未承包出去的集體山林地比較多,涉及到集體組織的收益與安置指標較多,最後按村民自治規定大家表決通過的分配方案就是隻要有承包地(不管其戶口是否遷出)就按人頭分配集體山林地的徵收補償與安置指標,最後不少戶口遷出人員的安置指標就高價賣給了戶口在本社想要安置的人。

(二)當事人的承包地被直接徵收的,按政策應獲得該份土地的徵收補償與安置指標,一般也能獲得集體組織部分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至於具體能分得集體組織部分的多少,取決於集體成員共同擬定、通過的分配方案。

至於其安置指標如何使用,是家人使用、是賣錢錢、是送給他人,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然,若是在城市拓展區與園區發展區,有可能不存在安置指標變現的問題。

(三)當事人的承包地暫未徵收的,是否能獲得集體組織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需由集體成員共同擬定、通過的分配方案而定。分享的案例比較特殊,戶口遷出人員較多,在集體決策時佔了優勢。在筆者接觸過的其他鄉鎮土地徵收集體收益分配方案中,有按一定比例享受部分收益的,也有該批次徵地不享受集體收益的(以後徵收到其地時再享受),關鍵取決於大部分社員的想法和看法。

第三,家庭內部關於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的分配,戶口遷出人員須有承包地才有資格參與。

(一)道理同前,無戶口無承包地,家庭內部的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與當事人就毫無關係。

(二)由於承包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確權,其徵地的補償與安置都計算到戶主人頭上,若當事人要爭取該部分權利,可進行家庭內部協商,也可由當地的徵地拆遷辦進行分割。

友情提示,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所涉及的金額不是很大,最好是家庭內部協商解決。在筆者接觸和了解的事例中,戶口遷出人員大多未作過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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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要理性看這個問題,戶口的遷出與土地的徵收沒有直接關係,我戶口遷走了,但我的地還在村裡,這個是可以的,因為只要他趕上二輪承包分地,沒有在別的地方分過地,就在戶口遷出地分的地,那得回來爭土地徵收安置是可以的,因為他也是二輪承包土地的共有人,如果他在別的地方已經分下地,那他就不可以回來爭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以上信息僅供個人參考,請大家關注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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