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相比現房除了便宜還有法律“隱患”

相較於現房,期房價格往往會便宜點,這也是許多購房者青睞期房的一大原因。期房不同於現房,此時雖然開發商獲得了國家的批准,可以就期房進行預售,但此時畢竟房屋尚未修建好,因此要是因為期房便宜而選擇購買期房的話,此時也需要注意其中的一些問題,為了避免錢打水漂,購房者買期房要先注意以下這幾大法律問題。

期房相比現房除了便宜還有法律“隱患”

一、注意樓盤宣傳海報

大部分房地產公司在自己的樓盤尚未正式開盤便開始了宣傳工作。印製大量的樓盤廣告廣為發放,並嚴重的誇大其詞,製造種種“亮點”以賺取人們眼球,以期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而購房者往往容易落入這樣的“美麗”陷阱,掏出來一輩子的積蓄交給了開發商,最後卻得到失望。最高院的下列規定應該重視“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仔細瞭解房地產開發商的相關資質及開發手續

對於購房者而言首先應對開發商的資質、資信和商品房開發的證件進行詳細的調查瞭解,這至關重要。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您進行調查。選擇信譽高、實力強、業績好的開發商可以降低購房者的購房風險。其中,最重要的要檢查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所謂的“五證”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只有以上五證齊全的購買風險才幹降到最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購買房產時,購房人應儘量檢查開發商開發房產手續的原件,因為複印件比較容易篡改或者偽造。除此之外,罕見的欺詐手段還有用一期項目手續賣二期商品房或用甲手續賣乙方商品房等;此外對購房者擬選購房屋進行無查封、無抵押、無預售的三無”調查,以保證所購房屋轉讓的合法性。

三、領取房屋產權證,才能做到萬無一失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即房屋權屬是以房產證為準的期房糾紛中,很多是關於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的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方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齊全的登房機關應在受理登記後即頒發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造成房屋產權證遲遲辦不來的原因一都是般在於開發商,比方,開發手續不健全、欠繳土地出讓金、順序有誤等,一旦屬於這種情況,購房人要提高警惕。

四、重視“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

不可抗力問題《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由於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個比較突出而又常見問題,為防止自身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經常以不可抗力為藉口,並將一些對於開發商而言罕見的違約情形作為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此作為自身免責的事由。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不能讓開發商為自己規避法律風險而損害了購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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