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近日收到一位粉絲投稿自己身邊的一件事,也希望大家能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前幾日金阿姨由文明路東側向西側橫過公路,此時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廬江縣廬城鎮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駛,在中心城廣場路段時,雙方發生碰撞,造成金阿姨受傷。事故發生後,馬某將金阿姨送至醫院檢查治療,金阿姨未報警,後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未果。
金阿姨去到廬江交管大隊報案。廬江交管大隊隨後介入調查,認定馬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金阿姨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馬某為金阿姨墊付了2254.56元。金阿姨住院多天,MRI診斷報告,分析認定金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關節損傷遺有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判決法條
一、被告馬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金某各項經濟損失32464.16元;
二、駁回原告金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索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
案件分析
在此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馬某負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協商未果後,金阿姨提起訴訟,法院做出了相應的判決,其中涉及到了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失等賠償條例。作為肇事者,馬某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是需要為金阿姨提供補償服務的,結果卻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而金阿姨做為受害人,私下協商解決未果的情況下,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的保護了自己的權益,是值得肯定的。
田大狀點評
遭遇到交通事故協商未果時,積極與交警聯繫,講述事故經過,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合理的訴訟申請賠償是金阿姨在此事中的處理過程,通過這種方法金阿姨申請到了自己應得的賠償,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此案中涉及到了以下法律知識,僅供大家學習。最後,希望大家安全出行,維護自己與他人的出行安全,共同構建美好的生活環境,關愛你我他,安全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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