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二手房合同都一樣?差別大了!你可能簽了個最虧的

大家在買賣二手房的時候,對於一份20多頁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實很難全部看完,看完也很難全部看懂。

所以,咱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房屋買賣合同》中幾個重要的核心條款應如何看懂,如何簽訂。

1、抵押和租賃情況

合同樣本的第二條,通常涉及這個房子上有沒有抵押貸款和租賃合同,一定要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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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用銀行貸款買的房子,除非貸款提前還清,否則房子一定是有抵押的。

有的中介偷懶寫“沒有”,你一定要問清楚!

確認這套房屋沒有其他抵押,保證房屋產權是沒有受到限制。

如果沒弄清出,操作不當的話,購房人很可能會面臨房、款兩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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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有人租了20年,房租也都給業主了,你買房可就住不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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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方式與貸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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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貸款條款對於房屋買賣雙方來說,都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它的基本內容就是,買受人準備向某某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金額不足,或不被批准的話,要如何處理。

這裡一般會給三個選項用於勾選:

1)買受人自行補足房款;

2)買受人繼續申請其他貸款機構貸款,直至貸款批准;

3)《房屋買賣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已收的定金和房款如數退還。

對於出賣人來說,肯定優選第一項,買受人自行補足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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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樣出賣人無需承擔任何風險,不管買房人因為什麼原因貸款不成,買房人自己拿錢付房款就好了,付不齊的話自然是購房人違約。

如果選擇第二項,則會面臨一種情況,買房人會換其他銀行貸款,拖延合同的履行時間,而且這還不算購房人違約。

所以,房產律師建議,在選擇第二項時,額外補充如下一句:

購房人最多向多少家銀行再次申請貸款,且最遲不晚於X年X月X日前獲得貸款批覆。

如果再次申請貸款或上述日期後未獲得批覆的,由買受人自行補足房款。

這樣的一句額外的條款就避免了買受人繼續申請貸款,而無期限拖延房屋交易履行的問題,對於交易雙方來說都是很公平的。

對於買房人來說,當然優選第三項,具體內容可以根據買賣雙方商議結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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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費條款

房屋交易中涉及到的稅費很多,有的金額還非常高。由於潛規則的存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基本都約定由買房人負擔。

但是,由於現在中介人員素質不一,對於稅費的計算也不是很專業,而且有時候會出現一些難以預料的情形,比如說,房主名下本來是唯一住房,

結果繳稅前又買了一套,導致在繳納稅費時的金額,和買房時估算的金額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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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買房人就很被動了,因為在合同明確約定由買房人支付全部稅費的情況下,買房人最終不得不支付稅費認虧。

所以說,範本中約定的稅費條款

其實是有很大問題的,房產律師建議大家作如下約定和更改:

房屋現狀如下:取得房屋滿2年/5年;房屋是否為出賣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房屋原值多少(也就是出賣人當時購買這套房時花了多少錢)。

在過戶繳稅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全部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如因上述情況不實導致稅費增加的,超出部分由出賣人承擔。

因為房屋的取得年限、是否是唯一住房和房屋原值,這些條件都是核定房屋稅費的幾大基礎條件,所以我們將這些要素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這樣再出現稅費增加時,就可以由房主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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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款條款

對於出賣人來說,尤其要注意這個條款,賣房就是為了收錢。

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必須是明確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金額。

一個沒有瑕疵的付款條款應當這樣約定:

第一筆付款,在X年X月X日(一個明確的日期)之前,買受人支付XX元房款;

第二筆,在X年X月X日前,買受人支付XX元房款;

第三筆,在X年X月X日前,買受人支付剩餘房屋尾款XX元。

只要買受人過期未付,也可以很清晰確定他的違約責任,追究賠償。

怎麼付錢是最重要的,購房人必須時刻明確付錢的時間,以免自己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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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約條款

關於過戶的違約金的,很多中介為了方便,簽到這裡就會四處畫叉,提前跟他說讓他寫數字進去。

過戶和毀約的違約責任不能留空,要認真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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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包括逾期交房、逾期付款,一個對你有利,一個對你不利。

從買家角度說,最理想的情況就是逾期交房違約金很重,逾期付款不要違約金。

從賣家角度說,則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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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二手房買賣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尤其慎重以下5項條款:

1、抵押和租賃情況

2、支付方式與貸款條款

3、稅費條款

4、付款條款

5、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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