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結婚18年竟被判婚姻無效,2人竟是兄妹

夫妻結婚18年

兩人還生育一名小孩

結果法院判婚姻無效原來這兩人竟是表兄妹

一對夫妻結婚18年竟被判婚姻無效,2人竟是兄妹

利川市法院審結一起表兄妹近親結婚的離婚案,依法判決婚姻無效。原告訴稱,原、被告系三代以內近親姨婊關係。原被告的母親系同胞姐妹。

原被告於1998年9月9日同居生活,2000年9月14日生育小孩。因性格不合,原告於2016年8月8日以同居財產、孩子撫養糾紛向利川市法院起訴,2017年2月13日開庭時被告拿出雙方結婚證,原告才知道被告已單方面申請辦理了結婚證,遂向利川市法院申請撤訴,另行提起宣告婚姻無效申請。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其婚姻關係無效。

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對其訴訟請求利川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提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將另行製作文書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原、被告之間雖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其與子女之間仍存在撫養、贍養等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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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姚飛律師認為:

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關係屬於法定無效的情形之一,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將導致婚姻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當然無效。同居關係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相關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後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屬於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於同居共有財產首先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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