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元買到LV的法律視角

日前,吉林一位女士在拼多多平臺上花了18.8元買了一條LV腰帶,但收到貨後沒有

合格證書和產品證。然後和拼多多協商未果,氣的想跳樓。對此,拼多多回應稱,

可以退貨賠償,但絕不接受十倍的賠償。


這則新聞的亮點在哪裡?

跳樓!

如果這些新聞改成吉林一位女士在拼多多平臺上花了18.8元買了一條LV腰帶,和拼多多協商未果很生氣。就這麼一則消息,估計很多人看都不看。

跳樓抓住眼球了,看熱鬧的都不嫌事大。那我們拋開噱頭,看看,要不要賠償,誰賠償?

那先要弄清楚幾個問題:

1、這位跳女士,是不是“知假買假”?如果是“知假買假”,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問題。

從常人看,18.8的LV,用腳指頭想都知道是假的,但是世界很大,什麼樣的人都有,不排除她真的不知道。

2、賣家或者平臺是否有假貨十倍賠償的相關約定?

這個案子是智商和金錢的二選一,只有承認自己是“*子”,進而才有獲得幾倍賠償的可能性。

賣假貨縱然不對,但是智商如此捉急也是假貨氾濫的原因之一,當然存在即合理,假貨也不是一無是處。

藉著這個話題,說說“知假買假”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以及職業打假人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中《消法》第55條第1款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知假買假”獲賠僅限食品、藥品消費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是在食品和藥品領域直接肯定了對於“知假買假”的支持。

在食品和藥品的領域,由於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在全國法院均存在拘束力,並且食品和藥品的安全對於每一個消費者——也就是社會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贊成“知假買假應予支持”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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