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罪刑法定是企業家權益、企業權利的重要保障

在類似案件中,只要我們能夠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就能夠更為理性客觀地對案件中存在著的錯綜複雜的事實,加以釐清、區分,追根溯源,既做整體地思考,但也應獨立地判斷,各論是非,不枉不縱,既保護企業家的人身權益,也維護企業的財產權利,從而真正地實現刑事法治,建設氣氛更為公平、保障更為全面的營商環境,推動改革開放事業的進一步深入。

無論在何種意義上,改革開放所取得的偉大成就都離不開眾多企業家的辛苦付出和所作出的傑出貢獻。一大批優秀企業家在市場競爭中迅速成長,一大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不斷湧現,為積累社會財富、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綜合國力作出了重要貢獻。企業家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對於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須為企業家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切實保障企業家作為普通公民應當擁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其在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涉法行為進行精確認定,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家的經營自主權,以便更好地發揮企業家在激發市場活力、深化改革開放事業中的積極作用。同時,企業家的權益保障和企業產權的維護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緊密聯繫。在諸多案件中,這兩個問題往往相伴而生,侵犯企業家權益的案件,往往存在著對企業產權的侵犯問題。

黨的十八大之後,尤其在最近一段時期,對於企業家權益的保障和企業產權維護的重視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各級司法機關依據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慎把握司法政策,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企業家的犯罪問題,糾正了一系列侵害企業家正當權益的陳年錯案。不過,在這一過程中,也必須要注意到問題的另一面,企業家權益的保障並不始終和企業產權的維護相一致,有時也可能存在著對立的情形,在企業家侵犯了企業產權的案件中,一方面,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仍然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保障,但另一方面,企業產權的保護也不能因為過分強調企業家權益的保障而被忽略、放棄,或者片面地強調某一側面的權利保障而扭曲了另一側面的權利維護問題。解決這樣一種困境或者衝突的最佳方案仍然是罪刑法定原則,在為各類主體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過程中,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據刑法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罪輕罪重等問題,從而實現各種利益的妥當平衡。在準確認定企業家的行為屬於經濟犯罪還是合法經營行為、糾正錯誤生效裁判的同時,也必須對包括非公有財產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進行平等保護,要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的財產權益的犯罪。兩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非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可,一切問題均以涉及到的法律為標準。

經歷多年風風雨雨的顧雛軍案件,再審宣判,其判決結果也正是這一原則的典型體現。在宣佈其他犯罪不成立的同時,再審裁判認定其行為仍然構成挪用資金罪,從而既維護了顧雛軍作為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同時又切實保護了企業的產權,做到了不枉不縱,不偏不倚。再審查明,自2002年順德格林柯爾收購科龍電器股份後,科龍集團和格林柯爾系公司之間存在大量未經董事會同意、沒有任何貿易背景或者業務往來的資金往來情形,且相關不正常轉賬均做不入賬處理。其中涉案鉅額款項先是被顧雛軍、張宏轉入專門開設的臨時賬戶,然後通過連續不斷的走賬實現掩蓋資金來源的目的,最終將該款項作為顧雛軍的個人出資匯入揚州格林柯爾的驗資賬戶,從而成立挪用資金罪。在此,需要釐清的是:儘管顧雛軍是格林柯爾系的實際控制人,其擔任股東的順德格林柯爾更是科龍電器的控股股東,但是科龍電器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享有獨立的公司產權,公司資金的支配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無論何種身份,都不能未經董事會同意,在沒有任何實際交易的背景下,擅自在關聯公司之間調用資金,更不允許將公司資金最終歸個人使用,其中資金轉移的過程、層次無論多麼複雜,但最終用於顧雛軍個人出資,這一路線得到了相關證據的確實證明。當然,涉案公司結構整體上確實存在著極其複雜的資金往來,但格林柯爾系和科龍之間,目前前者被後者起訴並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承擔責任的有16件案件,均不存在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問題,反而是前者應向後者支付本金7.1億元。按照再審判決所查明的那樣,即使按照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本案中也不存在著科龍仍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事實,從而也不存在將所涉的挪用行為解釋成為資金拆借、往來款項的可能。

儘管彼時在民營企業中可能普遍存在著合規審查不嚴謹、資金進出管理不嚴格等情況,但毋庸置疑的是,不僅是在再審時點,即使在行為當時,上述行為也毫無疑問地成立挪用資金行為,這一點是不容否認的,被告人對這一違法性也是明知的;而且按照刑法第272條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用於公司註冊驗資,屬於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並沒有任何挪用時間長短的限制,即可以成立挪用資金罪。這一定性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支持。

顯然,在類似案件中,只要我們能夠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就能夠更為理性客觀地對案件中存在著的錯綜複雜的事實,加以釐清、區分,追根溯源,既做整體地思考,但也應獨立地判斷,各論是非,不枉不縱,既保護企業家的人身權益,也維護企業的財產權利,從而真正地實現刑事法治,建設氣氛更為公平、保障更為全面的營商環境,推動改革開放事業的進一步深入。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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