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精準有效用好問責利器

問責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十八大以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一項重要任務,強化問責力度,有效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有權力而少責任、無責任,有問題而少追責、難以處理的問題。先後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案、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和遼寧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問責不主動、追責不給力的現象大為減少,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有力推動了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也讓“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逐漸成為普遍共識。

正像各種事物都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推動問責向縱深發展也是如此。如何把問責利器運用好,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別是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問題。不少基層單位反映,問責存在著泛化和簡單化問題。媒體曝光比較典型的案例,如:有的地方搞湊數式問責,所轄的行政村幹部不少被不恰當問責、免職。有的地方規定扶貧手冊塗改的地方不得超過兩處,如有包括標點在內的書寫錯誤,將給予通報批評並扣除績效獎勵。有的領導到基層調研,發現駐村幹部總是看手機,頓時很不滿意,說扶貧工作不認真並要求給予這個駐村幹部處分。儘管這些做法的出發點未必都是錯誤的,但泛化和簡單化帶來的問題則是不夠嚴肅、不夠規範、不夠精準、不夠慎重。

問責不可隨便隨意。問責是黨的生活、國家治理、政府工作、部門職責的制度安排和約束機制,如果把問責當成一種“人設”,秀自己的政績;當成一種推脫自己責任的藉口託詞;當成一種虛應故事的形式主義,其結果只會對黨的利益造成損害,對黨的形象造成損毀。

問責是規範化管理,必須依規依紀依法。嚴問責沒有任何問題,但嚴要有嚴的道理。道理就是要依據黨章、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不會造成由於過寬而失之於問責不力,才會避免主觀主義和情緒化地處理問題。問責的公信力、合法性恰來自於規範有序、寬嚴有度。

問責是責任準確認定,不可粗枝大葉。發生問題的歷史和現實原因是什麼,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麼,哪一級應該承擔責任和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違紀問題還是違法問題抑或是違紀同時也違法,認定這些都是十分精細的工作。該承擔的必須承擔,不該承擔的不能讓當事人“背鍋”;該承擔幾分就承擔幾分,不可稀裡糊塗“一鍋燴”。

問責關乎幹部的政治前途,必須慎之又慎。凡是關乎黨紀政務處分的問題,都是極為敏感的問題,要本著對組織和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十分細緻地做好這方面工作。一方面,把紀律挺在前面,紀嚴於法,通過嚴格紀律、嚴肅問責,防止工作失誤、錯誤發生,使那些本不該發生的失誤概率降至最低,使那些錯誤糾正在性質改變之前。另一方面,應始終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即使對那些有工作失誤的同志也要滿腔熱情地幫助,給他們糾正失誤、改正錯誤的機會。

用好問責利器,使之精準有效,克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最根本的還是要堅持實事求是。經驗表明,問責方面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說到底,是黨風不正、黨性不純,熱衷做表面文章,熱衷追風趕浪,熱衷一哄而起,熱衷取悅上級,還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作祟。從這個意義上講,運用好問責利器,既是認識水平和工作能力,更是政治覺悟和政治擔當,而後者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問責的質量、水平和效果。無論做任何事情,也無論是怎樣的初衷,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解決問題,是我們須臾都不可忽視甚至忘卻的。

來源 | 中國紀檢監察報

校對 | 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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