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借力強剛性 安仁縣檢察院法律監督添「利器」

——《安仁縣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檢察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辦法(試行)》被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在促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增強監督剛性,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安仁縣檢察院成功爭取縣人大常委會的支持,於近日出臺《安仁縣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檢察法律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該《辦法》共13條,特點如下:

首創了借力人大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新路徑。《辦法》的創新性和示範性在於:既對檢察機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出明確要求,也對行政執法機關接受監督提出了要求,明確了人大常委會支持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及公益訴訟工作的方式,確立了備案審查機制、意見徵詢會機制、聯動監督機制,將針對檢察建議剛性約束力不強的問題,在人大的支持下充分發揮人大監督與檢察監督職能,形成監督合力,讓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硬起來、效果顯出來,提升監督效果,共同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明確了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範圍、方式及工作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為、失職行為,或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採取督促履職、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和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應定期向縣人大常委會彙報檢察監督工作並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明確了人大常委會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檢察監督工作的方式。一方面,檢察機關在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特別是公益訴訟工作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應及時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依法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另一方面,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等監督文書沒有正當理由不整改落實,在檢察建議回覆期滿時,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縣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向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啟動詢問、質詢程序。被監督的行政機關仍不整改落實的,縣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開展特定問題調查,啟動撤職、罷免等監督程序。檢察機關對法院訴訟活動、執行活動監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確立了檢察建議和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備案審查機制。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作出監督決定併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的,應將檢察建議等監督文書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由縣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統一受理。縣人大常委會發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文書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時,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核查,如確有不當,應當撤銷。行政機關應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檢察監督活動,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回覆檢察機關,並報人大常委會備案,作為該行政單位履職情況評議依據。

確立了召開行政執法監督及公益訴訟案件意見徵詢會機制。對於重大複雜的行政執法監督及公益訴訟案件,在檢察建議回覆期滿前,行政機關整改難度大,縣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的,可召集縣人民檢察院、被監督的行政機關、相關單位,以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部分縣人大代表召開意見徵詢會。聽取縣人民檢察院的案情介紹及被監督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共同研究整改方案和措施,人大常委會據此可作出相關決議來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履職糾錯,要求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動被監督事項得到全面解決。

確立了人大與檢察聯動監督銜接機制。為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和檢察監督職能,人大與檢察機關可開展聯動監督,形成監督合力,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檢察機關應在每年年初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開展法律監督的工作計劃。縣人大常委會可把檢察機關當年的法律監督重點,納入當年開展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的內容。檢察機關應將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年度監督對象作為重點監督單位,並將檢察監督情況及時報告縣人大常委會,為縣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項工作調查、執法檢查、履職報告調查提供可靠依據。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監督對象應當在調查工作開展前一個月將其履職、行政執法情況書面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和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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