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民警就為賣淫團伙通風報信 得好處1萬2

原標題:為組織婦女賣淫的違法活動通風報信 “內鬼”民警受審

據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4月12日,原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巡警大隊隊員宋某某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在隆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7年宋某某經人介紹認識陳某某(已判決),知道其與王某某、白某(已判決)合夥在隆林某大酒店7樓開設“康體中心”進行組織婦女賣淫的違法活動,宋某某也多次到“萬民康體中心”接受性服務。

宋某某於2017年6月16日在接到白某電話詢問是否有檢查行動時到單位核實,後將確實有檢查行動的消息告知陳某某;2017年9月1日在接到安排其晚上參加整治清查行動的通知後也將該消息告知陳某某;2017年10月值班時,將停放在派出所內的警車、便車和車牌拍照併發送給陳某某等人,告知他們注意相關車輛。

宋某某通過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先後獲得報酬共計人民幣12000元。白某等人則通過宋某某的通風報信多次躲過了公安機關的檢查。

公訴機關認為,宋某某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是一名黨員,不僅不以身作則,反而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便利條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充當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其行為不利於政法的公信力,社會影響嚴重,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要求法庭結合案件情節,社會影響,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方面作出公正的判決。

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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