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足他人婚姻,再掉进敲诈勒索的陷阱?别傻了

插足他人婚姻,再掉进敲诈勒索的陷阱?别傻了

【以公开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数额较大财物】

胡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自1998年便与王某相识,最初胡某追求的是王某的姐姐,后在追求王某姐姐不成的情况下转而追求王某。1998年底二人在胡某单身宿舍约会时发生了性关系。但胡某一直以工作尚未稳定为由,搪塞王某。

2002年,王某在与胡某约会时提前到达地点,竟发现胡某已经于2000年结婚且生育一子。此后,胡某多次纠缠王某,并保证离婚后与王某结婚。

胡某甜言蜜语地哄了王某多年,二人保持着男女关系,并经常一起出游。

王某眼看自己日渐色衰,而胡某却迟迟不肯离婚,王某便于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多次以将他们在一起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和邮寄纪委举报等方式威胁胡某,多次向胡某索要钱财以弥补自己的青春损失,胡某为了自身的名声和政治前途先后共给付了100000余元财物,后胡某迫于王某压力,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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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一般的敲诈勒索罪,大多表现在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等进行威胁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威胁内容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在上述案件中,胡某与王某多年以来维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表面上看,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向胡某索要财物,并没有以伤害胡某及其亲属的身体、生命进行威胁,似乎未严重到涉及犯罪的程度。但王某在向胡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以将二人在一起的照片发布在网上和邮寄纪委举报等方式威胁胡某,迫使胡某产生恐惧心理,并向胡某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胡某为了保住自己的名声和政治前途以及家庭不受影响,才向王某支付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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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的三言两语】

前段时间吴秀波事件备受关注,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男女关系,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明智行为。类似吴秀波事件的女主,以及上述案件的女主,何者可悲、可怜、可恨,相信吃瓜群众必有自己的评判。违背公序良俗,遭受道德审判或许此类女主尚可煎熬,但若因此构成犯罪、失去人身自由,怕更是自食苦果了。可是,开什么样的花,食什么样的果,难道这选择权是被谁给吞食了吗?

没有人能禁绝渣男的横行,也没有人能禁绝傻女的撞墙,可是我还是希望,那傻的程度别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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