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足他人婚姻,再掉進敲詐勒索的陷阱?別傻了

插足他人婚姻,再掉進敲詐勒索的陷阱?別傻了

【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數額較大財物】

胡某系某單位公職人員,自1998年便與王某相識,最初胡某追求的是王某的姐姐,後在追求王某姐姐不成的情況下轉而追求王某。1998年底二人在胡某單身宿舍約會時發生了性關係。但胡某一直以工作尚未穩定為由,搪塞王某。

2002年,王某在與胡某約會時提前到達地點,竟發現胡某已經於2000年結婚且生育一子。此後,胡某多次糾纏王某,並保證離婚後與王某結婚。

胡某甜言蜜語地哄了王某多年,二人保持著男女關係,並經常一起出遊。

王某眼看自己日漸色衰,而胡某卻遲遲不肯離婚,王某便於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多次以將他們在一起的照片發佈在網上和郵寄紀委舉報等方式威脅胡某,多次向胡某索要錢財以彌補自己的青春損失,胡某為了自身的名聲和政治前途先後共給付了100000餘元財物,後胡某迫於王某壓力,主動向紀檢部門交代並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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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強行索取的行為。

一般的敲詐勒索罪,大多表現在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等進行威脅進而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威脅內容本身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在上述案件中,胡某與王某多年以來維持著不正當男女關係,從表面上看,王某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向胡某索要財物,並沒有以傷害胡某及其親屬的身體、生命進行威脅,似乎未嚴重到涉及犯罪的程度。但王某在向胡某索要財物時,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當關係,以將二人在一起的照片發佈在網上和郵寄紀委舉報等方式威脅胡某,迫使胡某產生恐懼心理,並向胡某索取數額巨大的財物,危害後果嚴重,本質上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胡某為了保住自己的名聲和政治前途以及家庭不受影響,才向王某支付財物。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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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的三言兩語】

前段時間吳秀波事件備受關注,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保持男女關係,這本身就不是一個明智行為。類似吳秀波事件的女主,以及上述案件的女主,何者可悲、可憐、可恨,相信吃瓜群眾必有自己的評判。違背公序良俗,遭受道德審判或許此類女主尚可煎熬,但若因此構成犯罪、失去人身自由,怕更是自食苦果了。可是,開什麼樣的花,食什麼樣的果,難道這選擇權是被誰給吞食了嗎?

沒有人能禁絕渣男的橫行,也沒有人能禁絕傻女的撞牆,可是我還是希望,那傻的程度別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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