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傻了!借條和欠條不一樣,別被騙了!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會涉及到兩個名詞,一個是借條,另一個是欠條,兩者到底有什麼關係,又有什麼區別呢?

其實欠條和借條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大的區別,如果把兩者混了,可能借出的錢就要不回了。

我們在來看一個案例:劉某借給王某2萬元,王某給劉某寫下了欠條,但是兩年過去了,王某仍然沒有還款,於是劉某將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其還款,但是法院認為“欠條”簽訂日期超過兩年時間,已經超過了訴訟的時效,因此不給於支持,劉某隻能吃了啞巴虧。

類似的案例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那借條和欠條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欠條和借條概念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都是借貸雙方之間借錢的書面憑證。

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

欠條和借條的區別

欠條和借條雖然只有一字只差,但在內容卻有很大的差距。

1)兩者的權屬關係不同

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是一種帶有利益驅動的商業行為;而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屬於一種憑證,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兩者的事實依據不同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而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借條是基於借貸關係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於:“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4)兩者訴訟時效不同

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訴訟有效期:

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

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

在兩年內,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20年內不主張權利,才會超出法律時效。

欠條訴訟有效期:

如果欠條有明確償還日期,則從該日期算起2年有效,如果沒有說明償還的具體日期,則訴訟的時效從欠條簽訂之日期開始算,2年之內有效。

[案例]

周某錢李某30萬不還,之後向李某出具了欠條,但是並沒有寫明具體歸還日期。周某出具欠條後消失,債權人始終找不到周某。一晃3年多過去後,債權人追償欠款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即清償欠款本金30萬元和利息6萬餘元。周某卻說,他沒有攜款潛逃,通訊工具一直保持暢通,是鄒順德沒來追款,認為這筆款已過了訴訟時效。

欠條和借條範例

借條範例:

借條

今借到xxx(你的名)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於xx年xx月xx日還清。借期內利息為*%,與本金同時還清。借款人:xxxxxxx年xx月xx日

說明:他人向您借款,他給你打借條,不是你給他打借條。這個借條最好是由他自己寫。他自己若是實在不會寫,應該找別人寫,不能你替他寫,因為這借條是在你這存放的,如果是你的筆體,以後他說你有填寫或改動,你就說不清楚了。千萬不要替他寫,切記!

欠條範例:

欠條

今欠xxx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定於xxxx年xx月xx日償還,按照每月3%計算利息。

欠款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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