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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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家的法治观念也越来越强,一般都想到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先约定好,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法院在审理相纠纷时发现,虽然有协议或合同,但内容极其简单,很多事项都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按照什么方式处理呢?我们一定要先弄明白了,不要到时再来说后悔或者不公平!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次,约定好内容好,双方当事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是,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该如何处理?

重点法条:

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务帮提醒:对于约定不明的,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一是签订补充协议;二是按照合同解释或就交易习惯补救;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且均不符合这两种方式的怎么办?那就要看是否可以对履行的内容进行补救或者依约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注意: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要求,下面是其他各类合同很容易出错的特殊情况,法务帮呕心沥血地帮大家总结出来了,帮大家一次性全弄明白!

一、买卖合同:

1、对于买卖的物品的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这比较常见于我们网上购物,虽然我们没有约定如何包装,但店家应该尽可能采用物品不会被损坏的方式包装,否则,物品发生破损的,需要店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数量较多的如采购、订货等买卖合同,对价款的支付地点虽然现在很多都是通过转账等网上支付,但若不是转账的,一般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如果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所以收到货物逾期支付或拖欠的,都视为违约。

4、试用买卖的合同不要以为出卖人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就可以有理一直使用了,法律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二、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若约定了利息,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法务帮建议贷款人应当适时地进行催告,以保护自己有效的诉讼期。

四、租赁合同

1、对支付租金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方式和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期限一样。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五、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七、货运合同

1、对货物的包装应由托运人按约定承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托运人拒不按约包装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时,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保管合同

1、若双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在保管期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若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违约的千万不要说合同没约定,法律规定你要这么做

九、仓储合同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十、居间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但要注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总结:订立合同时内容最好要明确具体,可以双方协商好的内容,尽可能自己约定,因为有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去履行,可能对自己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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