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要办理什么手续才有效?

基本案例

2012年,贾某向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和利息作出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贾某拒不偿还借款,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贾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贾某仍拒不履行,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高某从多方了解得知,某业公司欠贾某经营的某修理厂的修理费23万元。高某遂与贾某商议,通过债权转让,偿还贾某欠高某的借款,贾某同意。

贾某将其在被告公司23万元债权转让给贾某,用以偿还贾某的欠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向某业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某修理厂在某业公司下属凡荣三矿的23万元的债权所有人更名为贾某。

后,某业公司没有向贾某履行债务,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业公司给付贾某23万元。

庭审中,某业公司则认为:1、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我公司下属凡荣三矿;2、不确定该笔债权原债权人某修理厂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允许转让,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债权不允许转让,其债权转让方为有效。


债权转让,要办理什么手续才有效?


张美玲律师观点:

本案系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即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案中,案外人贾某已将其23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贾某。原债权人某修理厂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法律也没有禁止转让,法院向某业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且该债权转让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对债务人某业公司予以告知,因此,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的民事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已通知债务人,不以债务人是否挂账为准,因此,法院判决某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贾某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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