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違約的千萬不要說合同沒約定,法律規定你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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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違約的千萬不要說合同沒約定,法律規定你要這麼做

隨著社會的進步,大家的法治觀念也越來越強,一般都想到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方式先約定好,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然而,法院在審理相糾紛時發現,雖然有協議或合同,但內容極其簡單,很多事項都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遇到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按照什麼方式處理呢?我們一定要先弄明白了,不要到時再來說後悔或者不公平!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般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其次,約定好內容好,雙方當事人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但是,對於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該如何處理?

重點法條:

1、《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務幫提醒:對於約定不明的,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一是簽訂補充協議;二是按照合同解釋或就交易習慣補救;但是,如果一方已經履行完畢的,且均不符合這兩種方式的怎麼辦?那就要看是否可以對履行的內容進行補救或者依約由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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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注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注意: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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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要求,下面是其他各類合同很容易出錯的特殊情況,法務幫嘔心瀝血地幫大家總結出來了,幫大家一次性全弄明白!

一、買賣合同:

1、對於買賣的物品的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這比較常見於我們網上購物,雖然我們沒有約定如何包裝,但店家應該儘可能採用物品不會被損壞的方式包裝,否則,物品發生破損的,需要店家承擔違約責任。

2、對於數量較多的如採購、訂貨等買賣合同,對價款的支付地點雖然現在很多都是通過轉賬等網上支付,但若不是轉賬的,一般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如果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所以收到貨物逾期支付或拖欠的,都視為違約。

4、試用買賣的合同不要以為出賣人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就可以有理一直使用了,法律規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二、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若約定了利息,但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規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所以法務幫建議貸款人應當適時地進行催告,以保護自己有效的訴訟期。

四、租賃合同

1、對支付租金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理方式和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期限一樣。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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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六、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有償合同,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七、貨運合同

1、對貨物的包裝應由託運人按約定承擔,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若託運人拒不按約包裝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貨物運送到目的地時,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3、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八、保管合同

1、若雙方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2、在保管期間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若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3、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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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倉儲合同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十、居間合同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但要注意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總結:訂立合同時內容最好要明確具體,可以雙方協商好的內容,儘可能自己約定,因為有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去履行,可能對自己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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