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是什麼?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基數,其標準應當高於當地的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低於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不是職工的所有勞動報酬均計入最低工資,職工下列勞動報酬不應計算在最低工資中: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和住房補貼等;

(四)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當前是指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轉自: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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