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這些薪酬常識你一定要弄清楚

薪酬問題是打工族最為關心的話題,可以說沒有之一。有些人背井離鄉,長期在外面工作,無非是為了獲取更為可觀的報酬,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但是,關乎你錢袋子的薪酬問題你真的清楚嗎?最低工資和基本工資對等嗎?出差補助和加班工資又有什麼關係?大米哥今天一文帶你弄清楚5大薪酬常識!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這些薪酬常識你一定要弄清楚

(圖源見水印)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

什麼是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和基本工資是一回事嗎?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見,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因此,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並不相同。

月工作日≠月計薪天數

每月的工作時間和計薪天數是一樣的嗎?如何計算呢?

所謂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應工作天數。扣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全年實際工作天數為250天,月工作日為20.83天

月計薪天數,就是平均每月計算薪酬的天數。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以年計薪天數應當是年工作天數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發實物≠發工資

《勞動法》第50條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常用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工資支付,這顯然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因此,企業在未取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不得以實物代替法定貨幣支付。

出差補助≠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工資的加班費。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勞動。

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是一種對員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經濟補償,與因延長工作時間而需支付的加班費不屬於同一概念。

節假日紅包≠加班工資

單位在節假日發“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是一種福利;加班費則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概念不同。因此,“紅包”並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頻道”微博,由51米多多整理發佈,如需轉載請註明上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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