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職工2月份被企業安排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70%最低工資,合理嗎?

今年的疫情,讓很多企業陷入了困境。很多企業不能按時恢復生產,只能通知職工待崗。職工待崗期間,為了維持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有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70%最低工資的待崗工資。這樣做合理嗎?

待崗工資發放的由來

實際上,企業經營中確實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風險會停工停產,比如這一次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而企業停工停產。可是,我們要理解,職工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企業停工停產,如果不發放工資,職工生活來源怎麼辦?

因此,企業會面臨兩種選擇。第一,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讓職工尋找新的單位去就業。第二,保持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般,當企業恢復生產有望時,肯定要與職工保持勞動關係等待復工復產的機會。這種情況下,肯定不能讓職工生活收入斷了來源,要按月發放工資。

有的人說,職工就沒有一點積蓄堅持下去嗎?這樣說法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職工的積蓄是私人的財產。普通全日制職工勞動關係是唯一的,這是企業一種排他性的權利。企業又不給發工資,又想佔這種好處,憑什麼呢?

因此,國家在1994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般來講,各省市都有自己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或者工資支付條例。比如山東省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作為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費。

待崗工資實際上也叫基本生活費,在各地之間的標準是並不一致的。青島市是80%,上海市則是100%。

職工2月份被企業安排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70%最低工資,合理嗎?

我國從今年春節開始開展疫情防控,而且歷史上第1次的延長春節假期,從1月30日延長到2月2日。後來各地又根據疫情防控的需要,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復工復產。多數省市是要求在2月10日以前不能復工復產。即使復工復產的企業,很多地區也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備,經審批通過以後才可以復工復產。這是為了確保防疫的安全,也是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賦予的權利進行管理的。我國已經有12家企業因為管理不善,導致在復工過程中出現了傳染,這些企業的很多職工又被再次隔離,造成了更無謂的損失。

職工2月份被企業安排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70%最低工資,合理嗎?

一般來講,現在的停工停產是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待崗時,應當在第1個工資支付週期,也就是2月3日至3月2日期間的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資。過了3月2日以後,才可以按照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的有關要求支付基本生活費。並不一定是70%哦。

如果企業裁員應該怎麼辦?

其實如果企業裁員的話,也應當提前30日向勞動者告知,一樣要正常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且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時間進行經濟補償。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也是非常重的負擔的。一般聰明點的企業都不會在這種情況下裁減人員,除非是實在負擔不了這樣多的職工。

當然,企業和勞動者確實可以協商重新制定工資標準,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即使重新制定的工資標準,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國家為了為企業減負,決定從2月份到6月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企業緩交住房公積金。對於中小微企業,2月份到6月份減免的社保費,也差不多相當於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了。

職工2月份被企業安排待崗,期間的工資發放70%最低工資,合理嗎?

還是希望企業能夠把心思放在如何能夠復工復產時,做好疫情的有關防控上,不要恢復生產以後卻因為防控不嚴,導致企業發生新冠肺炎的傳染。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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