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辭退員工的路徑

一:協商一致解除

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若能採用和平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最佳的解決方式。

二:試用期辭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的規定,企業可以辭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但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條件:

首先,合法約定了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其次,企業須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最後,企業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決定。若企業有意向辭退某員工後,應注意不要超出試用期再辭退員工。

合法辭退員工的路徑

三: 員工嚴重違紀

採用此種辭退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員工守則、管理制度等對嚴重違紀的行為要作出明確規定,且規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人之常情;第二,規章制度制定後,應按照法定的民主討論、協商、公示程序進行處理,並保留相關的證據;第三,企業應保留員工違紀的證據;第四,企業應事先將辭退的理由通知工會和員工本人。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

依據該理由辭退員工時,要保留相關證據證明兩個問題:員工的行為屬於嚴重失職➕員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

五:員工兼職而影響本職工作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一,兼職行為嚴重影響其本職工作;第二,企業對員工兼職行為提出意見,員工拒不改正的。因此,用此理由時企業應保留證據證明兼職員工履職行為不合格或收到意見後拒不改正。

六: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有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行為

此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企業若在試用期結束後據此條件辭退員工的,必須是員工的真實條件依法不得擔任該職務。如果僅以公司的內部要求而認定員工不符合職務條件的,最後導致引發訴訟則基本不會得到法院認可。

七: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被免予起訴的、被判處刑罰的、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

這種情況下,企業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即可辭退員工,但必須依法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期應根據員工的工齡及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一般為3-24個月。

九: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調崗決定無需經過員工同意,但企業要保留考核員工並告知其考核結果的證據,以及員工兩次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十:情勢變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後未能達成變更協議

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併、分立、企業資產轉移、生產結構重大調整、轉產等。企業可單方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樣也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並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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