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祕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作家李書緯/圖文

在中國的歷史上,李鴻章此人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人物,有人說他是一個賣國賊,也有人說他是在弱國外交的背景下,勉為其難的才成了一個內政外交的裱糊匠。那麼李鴻章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呢?從他在處理內政、外交事務中,任用自己家人做重要的職務可以看出他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順訪英國的李鴻章覲見英國女王

作為一個官場大佬,肯定在很多事情上都是要維護自身的利益的,從曾國藩的一個小跟班一路躍升到大清王朝內政、外交的重要決策者,李鴻章自然有不同尋常的為官之道。李鴻章從甲午戰爭的敗局中無奈成為一個奉命到日本議和之人,再到後來的出訪俄國簽訂《中俄秘約》以及交涉東三省問題,肯定有很多不為外人知道的內幕,因而,從個人感情和交涉的隱秘性而言,他要維護自身的利益和形象,肯定要選擇自己信得過的人做自己的隨員。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在日本議和時的李鴻章

1896年,李鴻章奉命出使俄國,在他的使團中有兩個人不得不提,一個是他的秘書羅豐祿,一個是他的養子李經方。這兩個人一個跟隨李鴻章多年,一個是他的樣子,李經方,從感情上來說,都是李鴻章信得過的人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李鴻章

甲午議和時,李經方就跟隨李鴻章出使日本參與談判議和,扮演李鴻章秘書的角色。在日本,李鴻章曾經遭到日本此刻的刺殺,所幸沒有生命危險,但此後,都是李經方代理李鴻章成為中方的實際談判者。李經方跟隨李鴻章前往俄國,朝中很多大臣反對。軍機大臣兼禮部尚書李鴻藻反對最為強烈。他和朝中的一些御史聯名上奏,說了這兩個人的種種不是。總而言之,讓這兩個人出使,實在難為朝廷掙回利益。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李鴻章

李鴻藻的摺子使光緒帝陷入了沉思。慈禧太后也默然不予表態。李鴻章聽說李鴻藻彈劾他的養子,卻先自跳了起來。要“保官取位”,他覺得應該為養子洗清“冤屈”,他給上奏摺說馬關議和,他受了很多窩囊氣,在日本捱了日本人的黑槍險些喪命自且不說。當時也是有翰林院的一些書生們聯名上奏,指責他喪權辱國,更可氣的是這些書生們說他將搜刮來的贓款數百萬兩白銀寄存在日本的一家煤礦公司,入股當了股東,更說他的養子李經方用貪汙來的錢在日本開了洋行,牟取暴利。甲午海戰,北洋海軍全軍覆沒,這些書生們更是說,李鴻章父子並不想讓大清獲勝,因為中國勝了,那麼這一對漢奸父子很擔心在日本的財產遭受損失,正所謂“利令智昏為日本人牽鼻,聞(中國)敗則喜,聞勝則憂”。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李經方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李經方與他的妻子、兒子

不僅李鴻藻彈劾李鴻章父子,對於這次李經方隨團使俄。翰林院的書生們也多有微詞。御史易順鼎在給光緒帝的奏摺中,把李鴻章父子比作宋代的蔡京、蔡攸父子和明代的嚴嵩、嚴世蕃兩代奸相父子。易順鼎在給光緒帝的奏摺中還煞有其事地說,李經方好色路人皆知,可是他竟然在受命出使日本時,納日本天皇倭仁的外甥女做自己的小老婆,這實在是認賊為父,大逆不道。這些議論,李鴻章當然明白,“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出於“保官取位”的本能,李鴻章再次給光緒帝上了道摺子,為李經方申訴,他在奏摺中說: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晚年的李鴻章

臣子李經方幼曾兼習西國語言文字,嗣充駐英參贊,遊歷法、德、美各邦,旋充出使日本大臣,於各國風土人物,往來道里,均所熟諳。臣年逾七十,精神步履日見衰頹,所有沿途舟車館舍及隨從僕役約束指揮,勢不能處處周到,而所至之地,各國官商士庶必多聞風來謁,不勝接待之,若得李經方同行,則程途之照料,賓客之酬應,均可分勞。……籲懇天恩,俯念臣老朽多病,準令李經方一併隨行。……再馬關之役,勢處萬難,所有辦理各事,皆臣相機酌奪,請旨遵行,實非李經方所能為力。局外不察,橫騰謗議,應邀聖明洞鑑。

從甲午議和到出訪俄國,李鴻章讓養子李經方做秘書是舉賢不避親嗎

李鴻章與俄國沙皇合影

李鴻章當然明白,父子關係、天下最大,保護了李經方就等於維護了自己在官場的地位。光緒帝看了李鴻章的這個奏摺,也是沒有表態。但是對李經方隨團出訪卻是默認的。李鴻章為養子李經方辯護,有點護犢子的嫌疑,而光緒帝對李經方出使俄國的默認,在當時的大清,光緒皇帝也實在是找不出合適的人選出使俄國參加沙皇的加冕典禮了。而李鴻章讓李經方跟隨,在外交上和私人關係上,正可以避人耳目,李鴻章在俄國受賄300萬盧布,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晚清官場任人唯親,這樣的官場政治,怎能不引起民怨。

——————

李書緯根據《晚清外交七十年》整理改寫,詳細內容請關注《晚清外交七十年》,轉載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